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核验,是指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办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按照本方案核验。
第四条 核验由购机者自愿申请,并提供: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和财政部门登记的购机者农户编码等材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置牌证管理机具的购机者还需携带在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的机具入户登记证明,已报废老旧农机的购机者还需携带《农业机械报废回收证明》原件,以及县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购机者应积极主动配合农机部门做好核验工作,主动将机具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核验。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购机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验。
第六条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农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其中:农机部门负责核验、核验材料归档和保存;财政部门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单台补贴额度较高的机具,连续多年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以及享受补贴数量多、金额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重点审核抽查。
第八条 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抽选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农机化工作人员,组成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小组,负责核验工作。建立核验工作责任制度,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第九条 核验内容:
(一)核对购机发票是否为税控发票,发票开具是否包含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机具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实际销售价格、出厂编号等信息,自带动力机械还需注明发动机编号。
(二)核验购置机具是否为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完整产品。外观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企业自主填报的产品图片相符。机具铭牌是否金属材质,所载信息是否包括:农机具的名称、产品型号、标定功率、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代号、厂名、厂址等,铭牌信息清晰完整,没有涂改,并铆接固定在机具的醒目位置。
(三)核验购机者信息、机具信息、发票信息是否相互对应,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企业填报的机具铭牌、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自带动力机械)等信息一致。
第十条 核验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审核材料。对购机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二) 查验机具。对购机者提供的机具按核验内容逐台查验,并现场拍摄购机者与所购机具的合影照片和机具铭牌照片,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三) 录入系统。信息查验无误后,将人机合影照片、购机者头像、机具铭牌照片、发票照片及购机者信息、机具信息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四) 签字确认。由核验人员和购机者分别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除植保无人飞机外,鼓励通过手机APP方式受理申请,使用手机APP的购机者自主录入申请信息,提交县农机部门,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交所需申报材料,按照本方案第五条要求,完成核验。
第十二条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核验时可直接采用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不再重复安排核验。
第十三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已核验机具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四)人机合影图片;
(五)购机者“一卡通”(或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及财政部门登记的农户编码;
(六)按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核验发现机具主要配置参数有疑问的,可要求产销企业提供书面说明。对在核验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阿克塞县农机机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