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机发〔2020〕40号
各县(区)农机中心: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农业农村厅要求,为及时处置政策实施中的异常情况,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市农机中心研究制定了《白银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现予以印发,请各县区农机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白银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白银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15日
白银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机具投档、申报补贴、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关键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形。
第三条 规定环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县区农机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告异常情形。
(一)已列入全国或全省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白银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
(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白银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
(三)不在我省补贴范围内、没有补贴资质,或补贴额度明显超过机具价格预警比例的机具,参与白银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
(四)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中上传不实信息;
(五)农机生产企业有违反供货、销售和服务承诺行为的;
(六)农机生产企业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的;
(七)农机生产企业销售的补贴产品与投档产品信息不一致的;
(八)发票价格与农户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的;
(九)区域适应性差的补贴机具;短期内出现大批量的补贴机具;补贴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的;
(十)其他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异常情形。
第四条 县(区)农机部门发现异常情况线索或接到投诉举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报市农机化服务中心备案。如涉及到全局性、系统性风险问题,县(区)农机部门应先向省农业农村厅书面申请采取暂停补贴等措施。
第五条 各县(区)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异常情况报告工作,拓宽异常情况收集渠道,强化补贴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条 各县(区)要增强突发异常情况的处置能力,关注关键环节的异常情况,善于发现可能引起不良影响的隐患和苗头,全面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
第七条 对于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加强异常情形报告的主动性和时效性,确保补贴政策平稳有序实施。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异常情况线索调查、认定、处理、报告工作程序,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出现的异常情形能得到及时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