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意义与目的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先进、适用、环保的农机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我区农业设施装备的转型升级,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装备支撑,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乡村振兴。同时,大力探索试点产品分类归档、补贴额确定、资金兑付的方法路径,为其纳入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奠定基础。
二、试点产品种类和补贴标准
本次试点新产品为药材挖掘机、秧苗移栽机、电动播种机3个品目,以及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飞机。新产品实行分档定额补贴,植保无人飞机统一补贴标准为16000元/架。
三、试点时间、资金规模和范围
(一)试点时间:方案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试点资金规模:我县按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
(三)试点范围:城关区辖区。
四、补贴对象
(一)新产品试点补贴对象
全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对象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要求,植保无人飞机补贴仅限于全区范围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1名以上(含1名)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 .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
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已完成100亩以上的植保作业量。
五、补贴申报流程
新产品和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原则,因当年试点资金规模不够等原因无法享受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一)自主购机。试点区域内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
1.补贴对象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2.产品销售企业须向补贴对象提供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等材料。
3.购机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补贴对象购买试点产品后自主到当地县级农机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携带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2.购机发票原件。
3.惠农“一折统” 存折原件。
4.植保无人飞机还需持保险单据、操作人员培训证明、运营管理制度资料、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证明。
(三)机具核验。区农管中心对补贴新产品进行现场核验,对受益对象进行公示。对于购置植保无人飞机的补贴对象,要在购机1个月后对申请补贴机具实地逐台复核,按程序办理补贴结算手续。其他程序和要求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贯彻落实好《甘肃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全过程管理,并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机新产品和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是提升我县农机化水平,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县农机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信息公开。县农机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公布试点方案,明确补贴试点操作方式、补贴申请条件及需要携带的材料,并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科学、安全、规范使用植保无人飞机。
(三)强化风险防控。试点过程中,县农机部门要将补贴试点工作列入县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内容,及时掌握试点产品补贴资金使用、补贴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试点工作进行实时调控。要切实加强短期内补贴对象大批量申请等异常补贴申请情形的监管,审慎兑付补贴资金。公开投诉渠道,认真做好投诉案件核查处理工作。
(四)做好经验总结。县农机部门要加强试点产品植保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总结植保无人飞机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政策实施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等,确保试点产品补贴保质保量实施。
兰州市城关区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