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兰州市农业农村局等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异常情形,是指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发现本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处理存在违反国家、甘肃省、兰州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异常情形,需要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规定。
第三条 异常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购机发票显示购机者与实际购机者不一致的。
(二)一项或多项主要参数与系统参数不一致的。
(三)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的。
(四)补贴机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机具铭牌没有永久性固定的,机具铭牌非唯一的。
(六)铭牌信息与实物不一致的。
(七)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
(八)补贴机具有投诉的。
(九)同类型补贴机具短期内大批量出现的。
(十)个人购置多台套及以上同类型机具的。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异常情形。
第四条 发现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后,应按照以下要求启动报告制度。
(一)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机构发现或接到异常情形线索报告后,由发生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市级将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二)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异常情形调查核实后,如涉及违规行为,应按相应的管理权限,依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出现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或正常开展的异常情形,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申请采取暂停补贴等措施,市级将视情形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工作的实施和监管。
第六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重视异常情形报告工作,增强处置异常情形的能力,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发现异常情形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由城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