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县2018年-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和《甘肃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依据《甘肃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5大类39个小类117个品目,补贴范围调整按照省农机局年度调整公示稿为准。实行普惠制,对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突出补贴重点,结合全县农业产业发展实际,优先保障发展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优先保障短板机具、高端产品、智能装备,加快科技创新,支持引导农业机械转型升级。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所销售的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不受地域限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己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严格按照《2018—2020年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执行。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四、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采取“先购先核、先核先补、不核不补、补完为止”的办法,严格按照自主购机→核实资格→办理牌证→申请补贴→信息公示→资金兑付的程序进行操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1、自主购机。按照 “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程序,购机户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议价、自主购机。经销企业对购机户开展岗前培训并认真填写机具核查表并加盖公章后交购机户,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2、核实资格。购机户购机后凭本人二代身份证、惠农资金“一折统”、企业填写的机具核查表和所购机具到县农机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对安装类和设施类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安装调试到位后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实。核实时应对购机者提供的补贴申请等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查购机者是否符合购机对象,审查所购机具是否纳入补贴范围。全省补贴系统开通前购置的机具,在核实确认能享受补贴后,按照购机申请先后顺序编号,待补贴系统开通后按照资金规模确定受益对象,登录补贴系统办理补贴;补贴系统开通后购买的机具,实行受理申请、核实、资格审核等“一站式”服务。核实严格按照补贴机具范围,严禁超范围补贴,严禁随意剔除补贴机具范围内补贴机具品目。对短期内大批量、一人多台套购机补贴等异常购机情形及时报告;对核实中发现补贴比例过高,农机产销企业自办合作社“自买自卖”骗套补贴等异常情况进行监测监管。坚持“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紧盯关键细节和关键参数,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标识“国家补贴机具”字样。
办理牌证。县农机分校负责对购机户开展操作技能培训,培训合格核发培训证。凡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必须到农机监理站办理牌证,实行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实行免费管理。
4、申请补贴。全省补贴管理系统开通后,按照“公开、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补贴资格审查。对系统开通前购置并确定为补贴受益对象的,由经销企业通知相应购机户持补贴机具受理通知单、本人二代身份证、购机发票、一折统到县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补贴系统开通后购置机具的,在补贴资金能满足补贴需求的情况下,可按照购机者到农机部门申请补贴的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满足发展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关键环节机具、支持绿色发展重点机具和高端智能装备,然后依次按申请先后顺序参与补贴。对因补贴资金规模不足,当年购置机具不能享受补贴的购机户,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享受补贴。严禁“垒大户”而挤压普通农民申领补贴空间,提高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5、信息公示。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补贴对象确定后,要将享受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政务公开内容在县政府政务公开网、陇西县政府网和甘肃农业信息网予以公布,公示时间为7天。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6、资金兑付。经县农机部门审核后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资金拨付后由县农村合作银行通过惠农资金“一折统”或银行账号兑付补贴资金。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7、档案管理。补贴工作结束后,由县农机部门确定专人整理补贴档案,确保每台补贴机具核查表、申请表等相关补贴资料统一装订归档,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五、退货规定
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且补贴产品供货企业注明“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的,对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对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惠农资金财政专户,提出退货申请,经县农机和财政部门签署同意退货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农机、工商、合作银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并对补贴政策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补贴政策宣传、督查核查、机具核实、补贴资格审查、资金兑付、售后服务调查、入户抽查、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提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水平。
(二)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乡镇和县农机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不断推进信息公开,公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保障购机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县政府政务公开网、陇西县政府网和甘肃农业信息网站上公布,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三)深化考核,确保进度。要深入开展延伸绩效考核,持续推进补贴政策精细化管理和精准化实施。制定相关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推动责任主体履职。严肃举报投诉查处,明确专门投诉举报办理机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完善举报投诉办理制度和流程,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要进一步量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要求,分季度实施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通报,不定期组织开展阶段性督导检查,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的做好补贴政策延伸绩效考核工作,客观评价实施成效、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查找分析原因,不断完善项目运行管理机制,提高补贴政策实施进度和效果,推进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财政、农机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已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并建立相关的举报投诉档案。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产销企业,县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产销企业采取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报告上级部门。对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的,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对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较重违规行为,以及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严重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对申请补贴资格初审把关不严、机具核实不到位、或向农民或企业违规收费甚至索拿卡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