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我县主导产业特别是中药材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我县粮食生产安全和主导产业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 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力争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农民的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5大类39个小类117个品目。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我县力争继续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中药材等特色产业适用机具。新产品补贴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
省农牧厅、省农机局鼓励各县(市、区)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我县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根据县财政能力另行制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按规定程序确定发布。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我省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省上鼓励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安排县级补贴资金规模,根据省农机局规定:将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今后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因此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省农机局规定上年结转资金应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农机化主管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三)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按县农机局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县农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
(四)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机具,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上
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五)购机补贴办理具体操作流程。农户自主到经销商(或生产企业)处议价购机,购机后由经销商填写《岷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购机农户带机、持购机发票、《机具核查表》、身份证到县农机局申请机具核查,属牌证照管理的机具(拖拉机)先到县农机监理站进行挂牌办证。农机局安排专人对购机者身份、购机发票、机具实物、机具铭牌及编号与发票上开具的编号一致性进行核查,做到见人、见机、见发票,由核查人员在《机具核查表》上签字确认,现场照人机合影照片。补贴信息数据录入人员根据经销商销售月台账,从上年应补未补的农户开始,逐月办理补贴手续。现场采集并上传购机者大头照完成数据录入上传,做到身份证头像、人机合影、大头照一致。资金结算按每月分批兑付,由农机局将购机农户信息数据打包报送县财政局,财政局核验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各乡镇财政所,财政所通过信用社将资金拨付农户一折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为切实加强对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上成立以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财政、农机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公安、工商、监察、信用联社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农机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政策宣传、资料核查和统计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规范操作。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
示等工作,充分利用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定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附件2)。
(四)加强监管。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继续实行省际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每年12月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市有关部门。
附件:1.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 年度 县(市、区、农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3.岷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
岷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岷县财政局
2018年4月15日
附件1
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9个小类117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 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 深松机
1.1.4 开沟机
1.1.5 耕整机
1.1.6 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铺膜机
1.2.5联合整地机
1.2.6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3施肥机械
2.3.1施肥机
2.3.2撒肥机
2.3.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1.5中耕追肥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3.1棉花收获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5.1采茶机
4.6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6.1油菜籽收获机
4.7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7.1薯类收获机
4.7.2甜菜收获机
4.8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8.1割草机
4.8.2搂草机
4.8.3打(压)捆机
4.8.4青饲料收获机
4.8.5圆草捆包膜机
4.9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9.1秸秆粉碎还田机
4.9.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2.2籽棉清理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玉米剥皮机
6.5.2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1.9秸秆膨化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1.3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3.1.4水帘降温设备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3水井钻机
15.2.4沼气发电机组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我县主导产业特别是中药材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我县粮食生产安全和主导产业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 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力争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农民的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5大类39个小类117个品目。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我县力争继续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中药材等特色产业适用机具。新产品补贴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
省农牧厅、省农机局鼓励各县(市、区)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我县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根据县财政能力另行制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按规定程序确定发布。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我省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省上鼓励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安排县级补贴资金规模,根据省农机局规定:将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今后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因此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省农机局规定上年结转资金应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农机化主管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三)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按县农机局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县农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
(四)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机具,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上
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购机补贴办理具体操作流程。农户自主到经销商(或生产企业)处议价购机,购机后由经销商填写《岷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购机农户带机、持购机发票、《机具核查表》、身份证到县农机局申请机具核查,属牌证照管理的机具(拖拉机)先到县农机监理站进行挂牌办证。农机局安排专人对购机者身份、购机发票、机具实物、机具铭牌及编号与发票上开具的编号一致性进行核查,做到见人、见机、见发票,由核查人员在《机具核查表》上签字确认,现场照人机合影照片。补贴信息数据录入人员根据经销商销售月台账,从上年应补未补的农户开始,逐月办理补贴手续。现场采集并上传购机者大头照完成数据录入上传,做到身份证头像、人机合影、大头照一致。资金结算按每月分批兑付,由农机局将购机农户信息数据打包报送县财政局,财政局核验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各乡镇财政所,财政所通过信用社将资金拨付农户一折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为切实加强对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上成立以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财政、农机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公安、工商、监察、信用联社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农机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政策宣传、资料核查和统计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规范操作。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
示等工作,充分利用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定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附件2)。
(四)加强监管。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继续实行省际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每年12月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市有关部门。
附件:1.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 年度 县(市、区、农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3.岷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
岷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岷县财政局
2018年4月15日
附件1
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9个小类117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 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 深松机
1.1.4 开沟机
1.1.5 耕整机
1.1.6 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铺膜机
1.2.5联合整地机
1.2.6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3施肥机械
2.3.1施肥机
2.3.2撒肥机
2.3.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1.5中耕追肥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3.1棉花收获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5.1采茶机
4.6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6.1油菜籽收获机
4.7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7.1薯类收获机
4.7.2甜菜收获机
4.8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8.1割草机
4.8.2搂草机
4.8.3打(压)捆机
4.8.4青饲料收获机
4.8.5圆草捆包膜机
4.9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9.1秸秆粉碎还田机
4.9.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2.2籽棉清理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玉米剥皮机
6.5.2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1.9秸秆膨化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1.3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3.1.4水帘降温设备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3水井钻机
15.2.4沼气发电机组
附件2
年度 县(市、区、农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序号 | 购机者 | 补贴机具 | 补贴资金 |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组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产品名称 | 购买机型 | 经 销 商 | 购买数量(台)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
合计 |
附件3 岷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
岷农机补核字第 号
购机者情况 | 姓名/服务组织名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性别 | ||||||||||||||||
购机者 身份 | 文化 程度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乡镇 村 社 | ||||||||||||||||||
经销商 | 经销地点 | ||||||||||||||||||
机具信息 | 主机 | 机具名称 | 机具型号 | ||||||||||||||||
发动机功率(KW) | 马力 | 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
千瓦 | |||||||||||||||||||
购机日期 | 购机价格(元) | 生产企业 | |||||||||||||||||
配套机具 | 机具名称 | 机具型号 | 出厂编号 | ||||||||||||||||
购机日期 | 购机价格 | 生产企业 | |||||||||||||||||
以上信息由经销商(生产直销企业)如实填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机具核实 | 1、经销企业所填信息是否与实物一致 是□ 否□ | ||||||||||||||||||
2、机具供货单位是否具有经销该产品的资质 是□ 否□ | |||||||||||||||||||
3、机具标识是否规范、号码是否统一 是□ 否□ | |||||||||||||||||||
发票证件核实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发票日期 | ||||||||||||||||
一折统户名 | 一折统账号 | ||||||||||||||||||
发票上机具信息是否与实物一致 是□ 否□ | |||||||||||||||||||
发票开具单位是否与补贴经销企业一致 是□ 否□ | |||||||||||||||||||
持票人是否与购机者本人相符 购机者是否县域内 是□ 否□ | |||||||||||||||||||
购机者签字
年 月 日 | 经销企业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农机部门机具核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农机部门发票证件核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农机监理站(盖章)
年 月 日 | 补贴办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此表作为购机者向农机部门申请购机补贴资金的唯一凭证,不得涂改和遗失。
2、经销企业要准确填写相关信息,核查表信息与实物不符的一律不予受理。
3、编号由县农机部门按照购机顺序统一编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