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
工作制度
甘谷县农机服务中心
二0二0年十二月
目 录
1、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1
2、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4
3、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8
4、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 ...........12
5、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制度....... ...........18
6、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信访处理制度.............. ....21
7、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制度...........25
8、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31
9、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咨询投诉电话...........34
10、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纪律........ ...............35
11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36
12 、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通知的意见......................................37
13、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 .................. ...............42
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面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是依据省、市农机管理部门相应的考核指标逐级对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自评。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的目标是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突出工作成效,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的实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稳步推进、简便易行,定量定性、综合评价,分级考评,层层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指标为县级。
考核指标共设立制度建设、重点工作、执行实施、实施效果等4个一级指标及管理制度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工作经费保障、加大信息公开、廉政风险防控、发挥补贴引导、补贴机具核实、处理农民投诉、使用补贴系统、加快实施结算、档案管理与材料上报、提升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等12个二级指标,同时实行扣分项及一票否决。
根据我省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依照省局制定的县级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评机制。 年度工作结束后,县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对照当年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表,报送市农机管理部门。
第七条 绩效考评方法主要采取资料审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查验核实。
资料审核是指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按逐项指标进行核实,查看相关原始材料,并对每一项指标进行初步打分。
实地考核是指采取随机方式对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初步打分情况进行修正后,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自查自评工作必须在当年12月上旬完成;市级考评必须在当年12月下旬完成,并向省局上报自评报告。
第九条 县农机管理部门需对其提供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问题,一经查实,相应扣分。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指标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材料;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绩效管理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第十条 考评年度内如出现经检察、监察、公安、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强化“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六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在农机系统中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农机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的责任追究
(一)农机生产企业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企业负有一般责任的,提交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对有关生产企业进行约谈告诫,要求其开展自查、举证和整改,并可按程序暂停其相应的补贴资格;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取消其相应的补贴资格。一般责任主要包括:
1.生产企业未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发现经销商违法违规经营的,未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农机管理部门的;
2.生产企业未协助经销商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的;
3.企业产品未按照规范生产要求,无铭牌或铭牌安装不规范、铭牌标识不清、出厂编号不规范、机具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模糊不清等的。
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按照程序提交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省的补贴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企业,建议其所在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协调司法机关处理。重大责任主要包括:
1.参与套取补贴、以小套大、私自改变配置、价格虚高、违规贴牌生产等违法违规操作的;
2.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3.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经销商监管失职导致国家资金被套取的,相关生产企业应负责做好已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等善后工作。
(二)经销商
经销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
经销商发生一般性违规行为,县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2.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
3.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
4.“三包”服务不到位,引起投诉的;
5.未对购机者进行农机操作与保养培训,未说明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的;
6.销售、培训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的;
7.未按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的。
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经县农机管理部门督促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级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对于情节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县农机管理部门可直接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级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处理,将取消经销资格的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撤销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3.违法下列行为的:开展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4.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5.拒不执行农机管理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经销企业,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责任追究
对通过挂靠等形式以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名义购买农机具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县农机管理部门应对农机专业合作社提出告诫,并要求其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级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11]33号)和相关要求,现制定本制度。
信息公开的意义和目的
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工作信息公开,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依法行政、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宣传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形式,也是构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
信息公开的目的: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廉政,努力开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新局面。
二、公开的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量大面广,凡事符合《条例》规定,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分类整理,及时主动公开。
政策规定
1、省农、财两厅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财两厅联合下发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2、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电话、地址、经销的补贴产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操作流程等。
3、县农机管理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4、其他有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二)工作信息
1、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度、资金使用进度、过程。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
2、公开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享受补贴的农户姓名、所在乡镇、补贴机具数量、具体型号及生产厂家、补贴额等不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三)监督信息
有关违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案件查处情况;凡参与监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其他部门能够公开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方式
1、政府网站。甘谷县政府网是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平台,集中公开相关信息。
2、新闻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与当地有影响力的报刊合作策划专版(专刊),微信、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3、其他方式。通过村委会大喇叭广播、乡镇公告栏、流动宣传车、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进行公开。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
四、信息公开要求
(一)切实增强公众监督的自觉性。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工作进度、使用进度,及时公布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包括补贴农户姓名、所在乡镇、补贴机具数量、具体型号及生产厂家、补贴额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以农民关注的媒体和喜闻乐见的方式为重点,加大农机补贴政策的宣传,全面公开农机补贴信息,把信息公开贯穿于整个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始终。
(三)增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性,原则上在文件签发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公开相关信息。
(四)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1、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长效机制。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承办机构和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
2、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
3、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评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
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和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规定,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核验责任主体
县农机服务中心为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的责任主体。机具核验实行首验责任制,谁核验谁负责。
二、核验内容
补贴机具核验是对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重点核验年度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核验时应“见人、见机、见发票”。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核验。核对购机者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机具信息核验。核对购置机具的外观与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产品图片显示外观的符合性,核对机具铭牌、发动机铭牌、合格证所载信息与购置发票、辅助管理系统产品信息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核对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
(三)材料审核。核对购机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机发票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核对购机者一折通银行卡账号(对公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实施补贴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包括手机APP)常年连续开放,按照敞开补贴要求,对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应审尽审,县农机中心应按规定及时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购机者的录入申请。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核验的机具应是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可以投入正常使用的完整产品。一是重点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二是非重点机具核验内容。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或电话核验方式进行,内容同重点机具相同。
(四)核验要求。①单台补贴额大于或等于2000元的为重点机具,单台补贴额小于2000元的为非重点机具,抽查比例为30%,对同一购机者购置2台以上的全部核验。②机具核验时,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并注明核验人员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日期。③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④核验人员对购机者所购机具技术规格、参数、型号等问题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产品的产销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上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⑤核验人员对购机者所购机具价格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发现补贴比例明显偏高的,按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应及时上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⑥应核必核,不核验不兑付资金。不能因人员力量不足,无交通工具等原因,不核验或少核验,导致监管缺失,加大政策实施风险。
(五)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六)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2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财政局申请结算。
(七)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四、监督检查
(一)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力量,共同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二)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三)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四)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积极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县农机服务中心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人员,负责对购置补贴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938-5622021。
五、公布实施
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核验制度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省级或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甘谷县政府网站公布实施。
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便于社会监督,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农机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县农机管理部门应依照本制度,进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
三、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
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是指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中形成的,能准确、完整、系统的反映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的文件、资料、报表、照片、录相、电子档案等材料。
五、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分为A、B、C三档。A档为文件类,B档为资料类,C档为补充类。
A档包括:
(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办法、制度、规范等政策文件;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督查方案;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预算及工作经费文件;
(四)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总结;
B档包括:
当年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
C档包括:
(一)开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宣传、补贴机具展示、技术培训等相关资料;
(二)召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会议的相关资料;
(三)接受群众对补贴投诉的相关记录及处理结果;
(四)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相关调研材料;
(五)新购买机具作业时的录像片、照片资料。
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是有关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当年档案的整理、装订工作应当于次年三月底前完成。
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属于定期保管档案,按保管期限分别分为3年、5年、10年3类。保管期限从次年1月开始算起。
A档保管期为10年,B档保管期为5年,C档保管期为3年。
八、单位因业务移交或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相关的档案移交手续。
九、本制度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十、农业机械补贴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意见,经单位审查批准后,建立销毁清册进行销毁。
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访制度
为在信访工作中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解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发生的问题,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及接待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范围
(一)反映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二)举报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经销企业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
(三)检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控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中侵害自己的权利、利益的行为。
二、内容及职责
1、内容:接待群众通过留有真实姓名的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上级交办、来访等形式反映的问题,宣传信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职责:受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听电话,维护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办上级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登记、处理、督办、反馈、归档并上报处理结果。
三、信访接待方式和时间
1、方式:信访接待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度,由相关职能科室具体承办。
2、时间:正常工作日,接收信件,接待信访,做好信访记录。
四、处理和接待来信、来访的要求
1、群众的来信、电话、走访能够当场答复的,无需填写《信访登记单》;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填写《信访登记单》,呈送领导批示后,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于收到批示之日起15日内将结果反馈信访人。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并告知信访人。
2、对已经或者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信访事项反映的问题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及时报送主要领导,必要时可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五、上级交办信访工作的处理流程
对于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由承办科室统一处理。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工作流程如下:
(一)接到来信后须及时拆封、仔细阅读、认真登记、及时上报;
(二)按照上级要求及信访工作组的指示,及时批转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妥善处理,进行答复,并向上级机关或领导反馈处理意见;
(三)如需向上级机关报告处理结果的,应当提交书面告;
(四)处理过程由承办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督办,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归档;
(五)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向主要领导报告。
六、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合理合法、秉公办事,不得不负责任地随意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处理信访信件,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问题。文明礼貌、耐心热情、认真听记、适当处理;
(三)顾大局、识大体、主动、热情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密切配合;
(四)对于信访相关材料、记录、文件等,要整理归档,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部门;
(五)注重时效性,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工作,须在15日内办理完毕。上级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国家补贴农业机械的质量监管,规范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提高补贴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是由中央、省及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补贴的产品。
经销商是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的供货企业(包括从事直销业务的生产企业)。
投诉者是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所有者或使用者。
第三条 凡是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引起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争议,均可向当地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或市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四条 补贴机具受理投诉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受理、调解当事人的争议;
(二)受理补贴机具投诉、调解争议,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依法、合理、公证为基础,以当事人自愿和解为宗旨;
(三)受理补贴机具投诉、调解争议实行无偿服务。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
(四)受理补贴机具投诉须有投诉者提供的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二)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
(三)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
(四)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受理补贴机具投诉应以方便投诉者,及时、就近处理为原则。如需转办的,应及时以来信转办函的形式转送就近的县(区)市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告知投诉者处理情况。
第七条 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应包括
(一)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
(二)补贴机具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日期、销售商、维修商、补贴编号、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描述以及与被投诉方协商的情况等信息。
(三)有关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
(四)明确的投诉要求。
农忙季节或情况紧急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详细记录投诉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反映的情况,并与被投诉方联系进行调解,如双方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投诉者可以不再提供书面材料。
第八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填写《投诉登记卡》和《投诉电话记录单》建立档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投诉者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补贴机具投诉处理应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调解,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和解。
第十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受理补贴机具投诉后,应及时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方,同时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其接到通知后24个小时(农忙季节应在12个小时)内进行处理。被投诉方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当地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投诉事实清楚且需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的,在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员最少应当为二人,调解时应作笔录。
第十二条 争议双方经调解达成解决方案的,应形成书面协议,由农业机械投诉监督机构负责督促双方执行。
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或技术鉴定的,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实施现场调查或技术鉴定的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和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检验或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调查、调解过程中涉及到其他行政区域时,其他行政区域所在地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被投诉方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情况不予处理和答复,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催办后仍然不予处理的,视为拒绝处理。拒绝处理以书面材料及时上报上一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市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协调后仍不处理的,将以书面材料上报省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调解:
(一)争议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者撤回其投诉的;
(三)投诉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四)争议一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
第十六条 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方案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终止调解。投诉者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解决。价值比较大质量问题比较严重的,终止调解及时上报上一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县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当搞好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的月、季、年度统计、分析工作,并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汇总表报送到市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甘谷县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邮箱:ggxnjj@163.com。
第十八条 县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接到5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事件或有人身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上报省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和省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县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对补贴机具受理、处理投诉所形成的文书及其他书面材料均应存档保存。
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优化升级等,确保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补贴信息系统是指为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的网络操作平台,主要功能包括新闻公告、站内消息、申请管理、补贴产品查询、汇总统计、系统管理等,实现补贴流程网络化、操作便捷化、监管自动化。
第三条 县农机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投入,加强补贴信息系统必需的软硬件建设,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软硬件和得力人员,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为购机户提供周到服务。
第四条 加强人员培训、管理维护和操作培训,保障补贴信息系统正常运转,按要求公开补贴信息,有效发挥系统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县农机、财政管理员,经本部门授权后管理补贴信息系统,县级管理员部分职责可延伸至乡镇。管理员应熟悉购机补贴政策,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设立AB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县级管理员、操作员主要职责
(一)补贴信息系统内申请录入、申请编辑、申请审核,确保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规范性、完整性;
(二)监管补贴信息系统内实施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三)农机和财政管理员共同做好补贴信息系统与补贴资金拨付系统的衔接工作;
(四)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经销商予以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 浏览员主要职责
(一)抽查审阅补贴信息系统内申请信息;
(二)监管补贴信息系统中本区域内实施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及时汇总上报相关补贴信息。
第八条 生产企业用户主要职责
(一)及时选择并上报经销商,予以业务指导和实时监管,并承担经销商连带责任;
(二)主动接受农机、财政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及时录入销售机具信息,保证其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三章 系统维护
第十条 县级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变更建议,经市级管理员收集后统一报省级管理员。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补贴政策实施结束后,各用户应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补贴数据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三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应采用实名开通身份和日常操作,实行系统信息查询日志化管理。
第十四条 补贴实施过程中,用户若发现系统异常,应及时报告省级管理员;用户应妥善保管登陆账号和密码,定期变更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公开发布和传播涉密信息,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因未按规定操作而发生信息泄露的,相关用户须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甘谷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咨询投诉电话
单位名称 | 农机补贴咨询 | 农机质量投诉 |
甘谷县农机服务中心 | 0938—5622021 | 0938—5622021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纪律
“三个严禁”
一、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
二、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
三、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四个禁止”
一、禁止向农民收费;
二、禁止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
三、禁止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
四、禁止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搭车收费。
“八个不得”
一、不得指定经销商;
二、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
三、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
四、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和企业收受任何额外费用;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补贴手续和资金结算;
七、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
八、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公开政策、公平执事、公正处事、阳光操作。
二、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精通业务、务实高效。
三、遵纪守法。学习法规、遵守法纪、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清正廉洁。一心为民、诚信热忱、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五、职责明确。首问负责、职责明确、承诺服务、限时办结。
六、责任追究。自查自纠、有过必改、接受监督、责任追究。
七、团结协作。互相支持、主动配合、精诚团结、共谋发展。
八、乐于奉献。为政修德、坚守价值、淡泊名利、奉献三农。
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通知的意见
甘农机计〔2012〕41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委),省农垦事业办及相关农场,各农机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开展自查,进一步明确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企业的资质条件
按照农业部要求,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六)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凡进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农机生产企业应按农业部规定的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企业的资质条件,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所推荐的经销商逐项进行对照检查,重新审核,规范管理。如有不符合条件的经销商要予以调整,并书面函知我局备案。对于2012年度已进行补贴销售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行整改并办理相关补贴结算手续。
二、加强监管,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确定程序
级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管,督促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式样见附件1),并上报我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表式见附件2),由我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我局。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部门。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将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
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三、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农机部门要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部门要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农机局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农业部“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生产企业对经销商自查工作最后期限为2012年6月20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后,于6月30日前邮寄甘肃省农机局计财办。
联系地址:兰州市耿家庄145号甘肃省农机局计财办
邮政编码:730000;联系电话:0931-8419960
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甘财农发〔2005〕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优化装备结构,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和省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 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和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确定的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或农机服务组织,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单台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省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示范推广应用新型先进机具,补贴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补贴比例由省农机局根据当年相关情况确定。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以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作业机械和对增加农民收入有促进作用的牧草、马铃薯等产业作业机械为主。
重点补贴机具种类: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械,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 根据中央及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制定并下达年度《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八条 各市(州)按照省上安排,由财政、农机联合组织推荐实施县,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推荐遴选实施县,并确定补贴资金规模。各实施县根据《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及要求等,由市(州)财政部门、农机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
第九条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对各实施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各实施县按照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经审核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省农机局为确保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建立当年《甘肃省支持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省农机局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采用竞争择优筛选的办法,以《甘肃省支持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为依据确定补贴机具类型、生产厂家、机具价格、供货方等。
第十一条 各实施县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专项实施范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二条 实施县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件2),并将本县的补贴购机情况汇总上报省农机局审定,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三条省农机局根据各实施县的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农民应提交购机补贴协议、提货单、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供货方凭购机发票复印件、提货单、购机农民身份证复印件、购机登记表等相关手续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后报省农机局审核,省农机局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负责审核结算。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工作监督,确保财政支农政策落实到位和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补贴购机申请、机具名称、型号、数量、补贴金额、统一编号及购机补贴协议等。供货方负责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上做出财政补贴机具字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
省农机局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并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购机者应自觉履行购机补贴协议的承诺,主动接受农机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抗灾救灾、跨区作业等农机社会化服务。严禁倒卖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 实施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须在当年10月底前将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各级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农机局和财政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设立市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甘农机计〔2004〕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