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补贴机具申请、补贴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关键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形。
第三条 异常情形的调查及报告范围。
(一)购机发票显示购机者与实际购机者不一致的。
(二)一项或多项主要参数与系统参数不一致的。
(三)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的。
(四)补贴机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机具铭牌没有永久性固定的,机具铭牌非唯一的。
(六)铭牌信息与实物不一致的。
(七)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
(八)补贴机具有投诉的。
(九)同类型补贴机具短期内大批量出现的。
(十)个人购置多台套及以上同类型机具的。
第四条 异常情形的调查与处理
(一)购机补贴核验异常情况与处理
1、县农机服务中心在机具核验时,发现机具实际铭牌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铭牌照片不一致、不规范的,应及时向市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和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报告。
2、县农机服务中心在机具核验时,发现机具外观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机具照片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市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和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报告。
3、县农机服务中心在机具核验时,发现享受补贴的机具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的该型号机具配置不一致,应及时向市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和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报告。
4、县农机服务中心发现补贴机具,存在偷工减料,质量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和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报告。
5、县农机服务中心发现短时间内集中抢购某种机具时,应及时开展调查,摸清情况,查看是否存在补贴额虚高,套补骗补的情况,如果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市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和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报告。
6、发现或接到异常情形线索报告后,由县农机服务中心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和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报告。
(二)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异常情况与处理
1、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参与者。
2、制度适用于县农机服务中心及工作人员存在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异常情况,以及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问题的联动查处异常情况报告。
3、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县农机服务中心调查处理后,发现违规行为在全县其它镇普遍存在的,应及时向市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和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报告。
4、对较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县农技服务中心如果发现在其他镇也存在类似的违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和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
5、对农业农村部、省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专栏、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违规问题的联动查处,如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市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和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报告。
6、如涉及到全局性、系统性风险问题,县农技服务中心应先向省农村农业厅书面申请采取暂停补贴等措施。省农机技术推广总站结合调查实际情况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报告。
第五条 县农技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按相应管理权限,依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由甘谷县农机服务中心负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