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核验,是指对提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及其所购农机产品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检验。
第三条 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
第四条 农机经销商出售可享受补贴的农机产品后,应及时将购机发票、人机合影、机具铭牌等图片提供给农机生产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将上述图片信息及产品供货信息上传到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第五条 购机者购买农机产品后,应尽快向户籍或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机者本人身份证件;
(二)购机发票;
(三)“一卡通”、开户许可证或其他载有购机者银行账户信息的材料及复印件;
(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购机者及其所购农机产品进行核验。购机者应按照农机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农机产品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核验,或及时与核验人员协商好核验地点,积极主动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做好核验工作。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核验材料应包括:购机者本人身份证件、购机发票、产品合格证、“一卡通”或开户许可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还应包括牌证信息等材料。
(二)审核确认补贴对象。核对购机者出示的身份证件、购机发票、“一卡通”或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确认购机者与身份证件和购机发票上的购机者为同一人,且购机者符合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关于补贴对象的有关规定。
(三)现场检验补贴产品。现场检验补贴产品按下列方法进行:
1检查购机者所购机具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及购机发票应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的信息一致。
2.检验购机者所购机具的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合格证等标志标识应符合国家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相关规定。
3.检验购机者所购机具配置参数和补贴标准应与当年度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相应档次主要配置参数和补贴标准一致,单机补贴额应符合国家和甘肃省关于单机最高补贴限额的规定。
已在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现场核验可以采用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
核验人员对购机者所购机具的配置参数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该产品的产销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发函至该产品原鉴定部门了解情况,或者报告甘肃省农机鉴定推广站进行重新测量鉴定。
第八条 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做到购机必验,对以下补贴农机产品要重点核验:
(一)按照国家和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属于规模以上购机的;
(二)曾被投诉举报或者出现过违规情况的农机产品;
(三)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农机产品。
第九条 补贴农机产品核验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核验组长。县(区)机管理部门应从农机系统中选取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职工担任核验人员。
第十条 对符合本流程第五、第七、第八条规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可准予通过核验,由核验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国家和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农机产品,不予通过核验,购机者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农机产品通过核验后,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在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分批公示补贴受益对象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机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出具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经公示有异议的,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经确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取消补贴资格。
第十三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其中应包含购机者身份证件、人机合影、购机发票、机具铭牌等图片信息。图片信息不清晰的,应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上单独下载打印归档。
(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汇总表。
(三)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和审核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