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年合作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我市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二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七条 年度补贴机具是在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的产品。
第八条 省、市、县的年度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九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站向市(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机具编号及影像资料等。
第十三条 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十四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十五条 市(县)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