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严厉打击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关键 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形。
第三条 规定环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异常情形报告。
(一)补贴机具核验环节
购机发票显示购机者与实际购机者不一致的;一项或多项主要参数与系统参数不一致的;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的;补贴机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机具铭牌没有永久性固定的;机具铭牌非唯一的;铭牌信息与实物不一致的;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补贴机具有投诉的;同类型补贴机具短期内大批量出现的;补贴比例超过预警比例的。
(二)违规处理环节
调查核实过程中确实有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有其他 违规行为的;在约谈过程中不配合或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违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的。
(三)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四条 关键环节异常情形按下列程序报告:
(一)由负责相关环节岗位人员按照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进 行异常情形分析,判断异常情形是否属于违规,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二)补贴机具核验环节由县级负责核验的岗位人员提出;违规处理环节由省或市、县负责违规处理的岗位人员提出。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
(三)报告采用书面方式。
第五条 异常情形违规行为处理
对出现异常情形并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 办公厅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等文件要求,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县级及以 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并处理;对较重、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并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静宁县农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