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方便农民购买补贴农机产品,维护购机者合法权益,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经销商是指参与我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应的农机经销企业。本制度适用于对我县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管理。
第三条 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第四条 严禁经销商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第五条 严禁经销商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进行商业贿赂。
第六条 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第七条 经销商要主动维护购机者利益,不得恶性涨价;不得以降低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诱导或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车销售;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得违背农机购置补贴各项政策规定。
第八条 经销商要向购机者出具正规购机发票、合格证及农业机械“三包”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九条 经销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任何方式,作出对购机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供货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 经销商要及时督促生产厂家向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上传各项必须资料,如因资料上传不及时造成农户购机补贴延误或无法补贴,由经销商向农户进行解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临洮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对经销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视其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做出整改处理,整改仍不到位的上报省市两级农机主管部门直至取消补贴资格。
(一)违反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的
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
2.经销商代办补贴手续的。
3.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的。
4.向无动力机械农户推销或销售配套机具的。
(二)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的
1.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的。
2.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
3.搭售或强卖选配件变相涨价的。
(三)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
(四)售后服务不及时的。
(五)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六)不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一)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向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包括:
1.提供虚假发票或一机多票的。
2.以虚假身份办理购机的。
3.提供虚假供货情况的。
(三)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据不执行农机管理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六)出现严重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其它情况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于2017年3月1日施行,由临洮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