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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临夏州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2日 | 阅读:152 | 编辑: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机局 | 作者: | 文章来源:临夏州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临夏州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与实施重点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对“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940号)要求,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是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将烘干、种子加工、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二是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鼓励农机创新产品通过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式予以补贴。三是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逐步降低省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四是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资质

(一)补贴范围

中央财政资金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5大类43个小类156个品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8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

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并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继续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列入补贴可以突破全国补贴范围,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知要求执行。

鼓励各县(市)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县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参照《临夏州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行确实施。

(二)补贴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临夏州8县(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省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对种业急需的玉米去雄机,按30%的比例足额测算补贴额。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为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补贴标准按照《甘肃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上述原则和需要分批制定并公布补贴额一览表。

2021年起,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对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补贴额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资金分配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在优先补足上年资金录入缺口的基础上,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综合考虑产业发展需求、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上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安排县级补贴资金规模,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县(市)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财政部门会同州农机化服务中心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县(市)加快资金使用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机监发〔2020〕3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农机综合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提供虚假信息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严禁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县(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级及各县()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农机局)、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县(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受理补贴申请。各县(市)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市)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信息。各县(市)农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并严格按“谁核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机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县级惠农资金发放平台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原则上均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到该组织的对公账户。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县(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分析易发多发违规行为和技术性争议事项,深入查找政策实施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完善建议,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加强绩效管理,推进绩效管理向市县延伸,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州农机化服务中心、财政部门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市)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农机局)、财政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要认真落实县级及以下农机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

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农机监理要发挥好技术支撑和行业指导作用。负责指导各县(市)农机推广、监理机构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州农机化服务中心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县(市)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农机局)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县(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推广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县市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农机局)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按年度公告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要有效畅通,发生变更要及时报告州农机化服务中心和省农业农村厅农机管理处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县(市)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市)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农机局)、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县(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上报州农机化服务中心、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每年12月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省财政厅,并抄报州农机化服务中心、财政部门。

 

附件:1.临夏州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

2.临夏州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表

附件1

临夏州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

 

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强化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我补贴政策实施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农机局),县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抽查。

第二条 核验对象为年度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

第三条 核验方式为资料形式审查和机具现场核验。资料形式审查是指各县(市)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农机局)、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购机者提供的补贴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机具现场核验是指各县(市)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农机局)对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四条 核验内容为购机者身份的真实性、购机者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购机行为的真实性等。

第五条 机具核验:

1.重点机具核验

重点机具包括:自走式收获机械、拖拉机等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补贴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非牌证管理机具、安装类、设施类及成套设施设备。对重点机具须在补贴资金结算前逐台进行核验。

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重点核验3项内容,包括:一是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安全监理系统推送到补贴办理服务系统牌证信息是否一致二是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安全监理系统推送到补贴办理服务系统机具信息是否一致三是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经销企业信息与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非牌证管理的重点机具重点核验8项内容,包括:一是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二是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生产企业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三是税控发票所显示的型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四是税控发票所显示的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五是税控发票所显示的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六是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是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八是是否按时提供机具。

2.非重点机具核验

除重点机具外,其它补贴机具为非重点机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查比例,在补贴资金结算后进行核验,核验内容等同重点机具。

第六条 核验流程:

资料形式审查,对购机者二代身份证(购机者为组织的,需营业执照)、购机发票、“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户进行形式审查,信息一致。

机具现场核验,将补贴机具铭牌信息、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不配备发动机的不需要)与办理服务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核验。

第七条 其他要求:

现场核验人员应不少于2人,核验人员需对核验内容进行详细记录,购机者对核验结果签字。

现场核验需对购机者、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照”拍照存档。

核验发现机具信息有疑问的,可要求产销企业提供书面说明。

购机者不配合开展现场核验机具的,不予兑付补贴资金。



附件2

  临夏州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表

                   单位:

序号

购机者

联系方式

品目名称

机具型号

机具识别号码

生产企业

购买日期

是否牌证管理机具

是否属实

核验人员

是(否)

号牌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