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农发〔2021〕218号
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灵台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灵台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财发〔202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灵台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落实。
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灵台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1日
灵台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支持引导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财发〔202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与实施重点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对“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9〕40号)要求,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是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将烘干、种子加工、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二是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鼓励农机创新产品通过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式予以补贴。三是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逐步降低省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四是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资质
(一)补贴范围。
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15大类43个小类156个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
(二)补贴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对种业急需的玉米去雄机,按30%的比例足额测算补贴额。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
2021年起,对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补贴额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四、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加快预算执行,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机监发〔2020〕3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自主议价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二)申请办理补贴。购机者凭购机发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一卡通”,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到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提出购机补贴申请,填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三)机具核验。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或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灵台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验,填写《灵台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表》(附件1)。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说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进行核查。
(四)受理补贴申请。审查核验合格后,由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补贴办理人员登录“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上传所购机具发票、购机者身份证及头像等。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五)补贴信息公示。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要将确定的拟购机者姓名、地址、机具品目、产品名称、购买机型、购买数量、补贴额等内容,在“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实时公开”专栏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公布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兑付补贴资金。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整理汇总补贴资料,并形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3)、《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花名册》(附件4),由业务经办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签字,报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或惠民“一卡通”平台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相关退货规定。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由购机户申请,经销商在“三包”单上注明“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退货手续。对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县财政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经销商方可退货;对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特设专户,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签署同意退货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商方可退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办理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分析易发多发违规行为和技术性争议事项,深入查找政策实施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完善建议,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加强绩效管理,推进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补贴办理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相关人员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推广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局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要有效畅通,发生变更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省农业农村部门。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33-3621100
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933-3621536
“三农”服务热线:12316
附件:
1.灵台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检验表
2.灵台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乡镇)
3.灵台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企业)
4.灵台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花名册
附件1 灵台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 | |||||||||||
2021年度 | |||||||||||
购机户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住 址 | |||||||||||
所购机具名称 | |||||||||||
供货企业名称 | |||||||||||
生产厂家名称 | |||||||||||
出厂编号 | 发动机号 | ||||||||||
发票编号 | 销售总价 | ||||||||||
补贴标准 | 中央补贴 | 省级补贴 | |||||||||
购机时是否与经销商自主谈价 | 是□ 否□ | 发票 日期 | 年 月 日 | ||||||||
机具信息 | 机具 是否 | 已到位□ 未到位□ | 购买 日期 | 年 月 日 | |||||||
未到位 原因是 | |||||||||||
购机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核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灵台县 年(第 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乡镇)
序号 | 乡镇 | 户数(户) | 购机数量 (台、件) | 补贴资金 | 备 注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
灵台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灵台县 年(第 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企业)
灵台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乡镇 | 组织机构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购机数量(台、件) | 总补贴额(元)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联系电话 | 备注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附件4
灵台县 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花名册 | ||||||||||||||||||||||||||||||||
灵台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盖章) (第 批) 时间: 年 月 日 | ||||||||||||||||||||||||||||||||
乡镇 | 序号 | 姓名或组织名称 | 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购机人地址 | 分档名称 | 机具型号 | 生产企业名称 | 经销商名称 |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 发票号 | 最终销售总价 | 购机数量(台、件) | 总补贴额(元) | 银行账号(一卡通) | 联系电话 | 是否报废申请 | 报废补贴额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1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