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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陇西县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2日 | 阅读:273 | 编辑:陇西县 | 作者:陇西县农机服务中心 | 文章来源:陇西县农机服务中心

                                                       陇西县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县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和《甘肃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保障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和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按照《甘肃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纳入补贴作业试点区域的乡镇在当年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按作业规模和补贴标准统筹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任务。统筹安排资金,优先补贴一乡一合作社建设购置的补贴机具。
三、补贴范围与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3小类78品目。对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玉米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马铃薯收获机、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残膜回收机实行优先安排、敞开补贴、应补尽补。按照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缩范围、降定额、促敞开的改革思路,根据补贴资金缺口大的实际,对低值低端的单轴1000—1200mm旋耕机不予补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应当与鉴定报告一致。危急人身安全的补贴机具必须加装急停、防护罩等规范性安全装置,且警示标志齐全。补贴机具必须随机附带整机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规范性文件。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的前提下,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档产品今年(或上年)平均价格的30%测算,为防止个别产品的补贴标准过高,今年我县采取限额+比例的方式确定补贴标准,即对同类同档机具在县域内实行限额比例双控,取较低的标准兑付补贴额。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39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201392号)精神,我县为13个岷县漳县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之一,限定比例按销售价格50%控制。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四、补贴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必须为县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受益对象根据补贴资金规模严格按先后排序编号顺序确定,确保公平公正。对纳入一乡一合作社建设的农机合作社优先安排资金享受补贴。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按照新购机核实受理的先后顺序予以补贴。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该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所销售的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己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程序
全面推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的工作方式,由县农机部门采取边购机,边核实,边公示的常态化运作模式,严格按照自主购机核实机具办理牌证申请补贴信息公示资金兑付的程序进行操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1、自主购机。按照 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程序,购机户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议价、自主购机。经销企业认真填写机具核查表并加盖公章后交购机户,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核实机具。购机户购机后凭本人二代身份证、惠农资金一折统、企业填写的机具核查表和所购机具到县农机部门进行现场核实。核实严格对照调整后的《20152017年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做到见人、见机、见票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标识国家补贴机具字样。核实通过后按照购机先后顺序对核查表进行编号,给购机户发放补贴机具受理通知单。
3、办理牌证。县农机分校负责对购机户开展操作技能培训,凡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必须到农机监理站办理牌证,实行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4、申请补贴。全省补贴管理系统开通后,县农机部门按照补贴资金规模和机具核查表编号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对象,由经销企业通知相应购机户持补贴机具受理通知单、本人二代身份证、购机发票、一折统、惠农资金明白册到县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经核实无异议后登录甘肃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录入购机户信息和机具信息,打印指标确认书,填写补贴档案袋。对因补贴资金规模有限而未能享受补贴的购机户,按照核查表编号顺序,在下一年度优先享受补贴。
5、信息公示。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补贴对象确定后,要将享受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政务公开内容在县政府政务公开网和农业信息网予以公布,公示时间为7天。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6、资金兑付。经县农机部门审核后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资金拨付后由县农村合作银行通过惠农资金一折统或银行账号兑付补贴资金。
7、档案管理。补贴工作结束后,由县农机部门确定专人整理补贴档案,确保每台补贴机具核查表、申请表、指标确认书、企业供货表、归档表统一装档,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六、退货规定
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且补贴产品供货企业注明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的,对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对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惠农资金财政专户,提出退货申请,经县农机和财政部门签署同意退货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农机、工商、合作银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对补贴政策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补贴政策宣传、机具核实、补贴资格审查、资金兑付、售后服务调查、入户抽查等工作。
(二)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乡镇和县农机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通过咨询服务等方式,公示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县政府政务公开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上公布,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三)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财政、农机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已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财政和农机部门要严格按《2015-2017年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操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的纪律要求,自觉接受省市农机、财政、监察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要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监管,对补贴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商)未实行一机一牌补贴机具信息公示制度、不及时登录购机补贴软件填写补贴机具相关信息、不及时为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和《经销企业供货表》、误导或欺骗购机者、虚抬机具价格、随意减少或改变机具配置的,由县农机部门报请省农机局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对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或补贴指标、采取以小套大或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购机者补贴款未退回财政专户,生产企业(经销商)擅自对补贴产品进行退货处理的,购机者补贴资金由生产企业(经销商)负责退回财政专户,再由生产企业(经销商)向购机者追偿,相关生产企业(经销商)所销售产品补贴手续立即停办。经县农机部门核实,如发现购机者倒卖补贴指标或用已享受补贴的机具欺骗工作人员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对申请补贴资格初审把关不严、机具核实不到位、或向农民或企业违规收费甚至索拿卡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