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
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断创新操作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益,更加便捷地做好 “三农”服务工作,确保全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规范操作、有序进行。根据《甘肃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以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着力点,立足产业特色,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本着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方便群众的理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转型跨越式发展。
二、补贴对象、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实施范围及规模、经销企业公布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的清水县籍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直接从事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对农民合作社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及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个大类36个小类94个品目机具。省级自选品目按规定取消。
2.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玉米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马铃薯收获机、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残膜回收机)等品目敞开补贴。
3.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应当与鉴定报告一致。危及人身安全的补贴机具必须加装急停、防护罩等规范性安全装置,且警示标志齐全。补贴机具产品须随机附带整机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规范性文件。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具体按照省农机局发《甘肃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单台补贴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每户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政策购置动力机械不超过8台,配套机具不超过5台(套)。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暂不设定限制。
(四)经销企业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农机生产企业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实施范围及规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县18乡镇范围内实施。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2017年全县共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资金100万元 。
三、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网上操作系统实行“先购后补,取经销商版”。
四、补贴操作程序
第一步:审批申报 。购机者(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持身份证、购机发票、户口簿和“一折统”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到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进行购机资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县农机管理部门登录甘肃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录入拟购机者身份证、发票、人机合影、照片等相关信息,生成《农业机械购机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县农机部门、县财政局审查盖章后由购机户统一提交乡镇财政所2份,购机户自存 1份。
第二步:公示。补贴对象确定后,各乡镇要将拟 购机农户信息在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步:农户自主购机。按照“先购后补”的原则,向企业申请供货。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在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必须在县农机监理、管理两站申请登记并免费办理入户、挂牌、驾驶证等相关手续,做到人有证、车有牌。
第四步:补贴机具核实。
1.乡镇自查:购机者购机后10日内持购机发票、《补贴机具供货及核实表》原件提出核查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组织乡镇财政所及相关人员对购机者所购机具上门逐台核实。乡镇自查必须按照《补贴机具供货及核实表》认真核对补贴机具实物产品铭牌是否与《补贴机具供货及核实表》一致,经销企业或生产企业是否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及机具编号,机具经核实无误后,由乡(镇)、村两级核实人员在《补贴机具供货及核实表》(一式两份)上分别签字确认,加盖乡(镇)、村两级公章报乡镇财政所存档,。
2.联合抽查。县农机、财政等部门组织专人对购机者所购机具和购机档案资料进行抽查,并将核实的购机者信息由乡财政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五步:申请享受补贴。
1.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财政所产生《2017年清水县 乡镇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花名册》、《2017年清水县乡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到户核查汇总表》、《清水县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审核单》(各一式两份)由各乡镇领导及财政所长签字加盖印鉴并登录农民补贴网将农户补贴登记数据以纸质版连同电子版上报县农机管理站、县财政局。
2.健全档案资料:由乡镇财政所按一式两份健全档案资料 。档案资料包括:购机发票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折统”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补贴机具供货及核实表》 等7项资料。
第六步:补贴统计汇总及兑付。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向财政局提交补贴资金兑付报告、补贴申请办理情况报告、抽查报告并按批次、分乡镇分别报送《清水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分批次购机补贴申请统计表 》、《清水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补贴资金拨付汇总表》《清水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补贴项目申请购机补贴登记表》。县财政核实无误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入购机者惠农财政补贴“一折统”账户上。
第七步:核查落实补贴资金。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根据补贴进度和上级的要求,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及兑付情况进行核查落实。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与县财政局农财股核对资金拨付情况,与乡镇财税所核对“花名册--财政拨款--一折统”的兑付情况。核查方式:对补贴额2000元及以上的机具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其他机具的核实比例不应少于购机农户的60%。
第八步:总结上报。购置补贴办公室按上级要求对本县的补贴工作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总结,并按要求及时报送。
五、退货规定
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且补贴产品经生产经销企业注明“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的,对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对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乡(镇)政府惠农财政补贴专户,乡(镇)财政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由县财政局签署“补贴已退,同意退货”的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否则,由生产经销企业将补贴全额款交回清水县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六、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宣传、机具核实、补贴基础资料上报和补贴公示等工作。特别是对机具的核实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签字确认。
(二)县农机管理站:负责《清水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政策宣传、农机补贴信息录入、补贴公示、补贴机具资料的审查核实、项目实施监管和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乡(镇)信用社:负责将补贴资金及时按要求打入农户“一折统”专用存折。
(五)乡财政所:负责补贴机具公示、核查和补贴资金的按时发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机直补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购机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清水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景华 县农业局局长
副组长:苏富祥 县财政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成 员:李彦珠 县监察局局长
刘正顺 县公安局局长
张 浩 县工商局局长
张国权 县质监局局长
王国祯 县财政局副局长
乔元娃 县农业局副局长
俞庚戌 县农机管理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机管理站,县农机管理站副站长张卫平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实施工作。
(二)做好政策宣传。认真做好农机购补政策宣传,使直接补贴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实施方案经市农业局批准后,将组织召开全县2017年农机全额购机直补工作会议。同时将《清水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在县电视台、县农业信息网政策栏内宣传,并以通告方式在全县各乡(镇)、村张贴。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甘肃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操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纪律要求,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和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普及应用,提高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严厉查处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无资质经营补贴产品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落实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精神,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四)严格责任追究。
1.补贴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商)未实行一机一牌补贴机具信息公示制度,不及时登录购机补贴软件填写补贴机具相关信息,不及时为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和《经销企业供货表》违反农业部“八个不得”、误导或欺骗购机者、虚抬机具价格的,立即报请省农机局取消其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指标和补贴机具,以小套大,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购机者补贴款未退回财政专户,生产企业(经销商)擅自对补贴产品作退货处理的,购机者已领取的补贴资金由生产企业(经销商)向县财政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由生产企业(经销商)向购机者追偿。生产企业(经销商)的所销产品补贴手续立即停办。
3.购机者有倒卖补贴指标或补贴机具、以已经享受补贴的机具或旧机具欺骗机具核查工作人员蒙混过关套取补贴资金、或以其他方式虚购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之一的,收缴非法所得,取消其三年之内购机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4.农机购补工作人员(含县、乡(镇)、村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申请补贴资格初审把关不严、机具核实不到位、资料审查不负责、向农民或企业违规收费甚至索拿卡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咨询服务电话:12316(“三农”服务热线)
0938—7151261(县财政局)
0938—7151545(县农机管理站)
抄送:市农业局农机科、市农机管理站、市推广站,县监察局,审计局、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
清水县农业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