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管理制度………………………………………1
2、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工作制度……………………………………………10
3、清水县农机补贴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12
4、清水县农业补贴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管理制度………………………15
5、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访制度………………………………………18
6、清水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制度…………………………………21
7、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24
8、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27
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管理制度 (试行)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中央和省财政资金专项支持,鼓励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的一项强农惠农政策,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操作,确保购机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根据省农机局、市农业局有关要求和《清水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县、乡镇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机、财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二、工作职责
农机购机补贴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度,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补贴机具生产、经销企业法人对补贴机具经销行为负责。
1、县农机管理站的职责
县农机管理站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
施方案办理补贴手续;对补贴对象购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2、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的职责
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承办单位为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具体负责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办理购机补贴手续,对补贴对象购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为拟购机者提供政策业务咨询。
3、县财政局的职责
县财政局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4、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职责
(1)经销商必须在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示,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2)要充分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不折不扣地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向农民进行传达和讲解,真实、全面、明确、及时地回答购机者提出的各种购机问题;
(3)必须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要求,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及时在省购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准确信息,按照农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完整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必须建立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补贴机具的名称、规格、价格、补贴金额、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并存3年以上,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购机者出具正式发票和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加盖公章,协助购机农民办理补贴手续;
(6)遵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对销售的补贴机具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7)向购机者及时供应符合要求的补贴机具,保证所供机具的基本配置符合补贴产品目录的要求,不得擅自更改
机具配置,要严格履行“三包”服务责任,做好售后服务,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等相关工作;
(8)经销商若发现其销售的补贴机具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机主管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
(9)经销商要加强对其在县、乡镇的销售延伸网点培训、指导和管理,并对其补贴机具经销行为负责;
(1O)因经销商工作失误造成的购机农民应享受而未享受的补贴,由经销商承担;
(11)退货必须退补,经销商要按照项目县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符合退货范围的购机农民退货退补事宜。
三、补贴对象、补贴产品、补贴金额及补贴方式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可根据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和农机化发展水平确定补贴重点、优先补贴对象及每个购机者享受补贴产品的数量。
(二)补贴产品。补贴机具的种类品种必须是甘肃省农机局公告的“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一览表”中的机具。非补贴目录产品不能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中央、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额按照甘肃省农业厅公告的“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一览表”标准执行。
(四)补贴方式。在全县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直补到卡”的补
贴方式,即:购机者必须先申请,经同意后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到符合条件的经销企业处自主购机,并按照有关要求办理资金兑付手续,县财政局审查后直接将补贴款兑付到购机者指定账户。购机对象为农牧渔民的,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账户兑付给购机者。
四、项目实施的关键程序
严格执行关键工作程序,即:购机者必须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经销商必须向购机者出具正式发票和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加盖公章,购机者申请兑付补贴资金须提交经销企业供货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正式发票、身份证明、账户信息等。县农机事业局和乡镇农技站必须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真实性后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五、项目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l、严格执行操作流程。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购机补贴操作程序规范实施,加强补贴对象确定审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
2、公平确定购机补贴对象。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得虚设补贴名额占用补贴资金。
3、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目录和补贴标准。严格执行省农机局公告
的补贴产品目录,非补贴目录产品不能纳入补贴范围。严禁产销企业擅自改变机具标准配置,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县农机管理站和乡镇农机站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4、补贴机具购机核查。要采取社会监督、电话抽查、入户调查等有效方式对农户购机真实性进行100%核查,对购机大户、拖拉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等补贴金额较大的补贴机具要逐一进行实地核查。防止倒卖补贴指标、虚假购机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5、经销商的监管。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以下简称“经销商”)以省农机局通过甘肃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单为准,公告的经销商方可在我县辖区内开展购
机补贴产品的经营。在我县辖区内开展购机补贴产品经营的经销商需书面告知县农机管理站。经销商依据资质条件自主设立县、乡镇的销售延伸网点并报县农机管理站备案。经销商要加强对各销售延伸网点的培训和监管,并对其补贴机具经销行为负责。县农机管理站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督促经销商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不得违反“八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
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及经销企业供货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
县农机管理站要会同财政局按照省农业厅、财政厅的要求,及时上报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资金计划执行,按照《清水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补贴机
具及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补贴方式、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等规定和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更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县农机管理站和乡镇农机站要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兑付与管理。
六、违规违法行为查处
县农机管理站和乡镇农机站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要求,严格执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的规定,加大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个严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
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四个禁止: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
八个不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县农机管理站和乡镇农机站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督促经销商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严厉查处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虚假购机骗取补贴、倒卖补贴机具非法获利、退货不退补等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县农机管理站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
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本通知“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另《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制度由县农机管理站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工作制度
1、“五项制度”:
补贴机具实行目录制;补贴资金实行省级集中支付制;受益对象实行公示制;管理实行监督制;成效实行考核制。
2、“三个严禁”: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3、“八个不得”: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
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4、“四个禁止”:
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5、“十个不准”:
不准借补贴工作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以权谋私;不准违规操作,越权、越界审批;不准与定点经销商或生产企业串通
谋取私利,坑农害农;不准与生产企业串通,诱导农民购买违背农民意愿的农机具;不准以任何理由不及时受理农民的购机申请;不准与经销商串通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不准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中有丝毫走样;不准向经销商和生产企业收取
任何费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拖延农民的购机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搭车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清水县农机补贴机械质量
投诉处理制度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工作的必要性。农机投诉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协调企业与用户的关系,促进生产和经销企业提高机械制造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我省农机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投诉的范围。是指农机购置补贴用户因机具的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发争议的,均可向农业机械管理和质量投诉机构投诉,同时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其他机构投诉。农机管理部门和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三、投诉的受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各市、县没有单独机构的,可以将此职责明确给一个行政或事业单位承担。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站设在省农机鉴定站,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农机化推广服务总站也可受理相关投诉。各级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质量投诉处理联系方式。
四、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对受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投诉
件或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协助解决其他投诉机构受理案件的调查;参与省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向农民提供农机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对下级农机购置补贴投诉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投诉的受理。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补贴机具购买和使用人。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的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所购机具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情况、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及与企业协商情况;补贴机具相关手续、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有明确的投诉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
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投诉的处理。投诉的受理采取分级受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对于不记名的投诉,可以批转下级办理,县级不能再向下批转;对于记名投诉的,原则上谁受理谁调解。
农业机械投诉机构或人员接到投诉后,一般情况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农忙时应在2个日内进行处理,实名投诉的,办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应争得双方同意后进行。
七、信息报送。县以上农机投诉机构,应当按季将投诉情况汇总上报同级和上级农机管理部门。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或有人身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应及时报告本级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农机投诉情况,并公布结果。
八、工作纪律。农机投诉机构和受理人员,应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材料要详细记载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和外借。农机投诉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清水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
公开管理制度
为推进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工作信息的公开,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和《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量大面广,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分类整理,及时主动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补贴额度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
(二)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补贴实施范围、资金规模、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程序、资金结算及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购机者和供货单位的职责等。
(三)补贴资金每半月实施结算进度。
(四)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包括:补贴农户姓名,所在乡镇、村、组,补贴机具具体型号、数量、单价及生产厂家、经销商、补贴额等。
(五)县农机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发布补贴政策的网址或在网上开通固定专栏的地址、电子邮箱等。
(六)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二、公开方式
1、在本县政府综合网站农机网页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3、利用QQ群等开辟论坛,进行咨询互动。
4、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策划专版(专刊)等形式。
5、充分发挥手机短信、手机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的优势,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6、在农民群众缺乏上网条件的地区,要通过政务大厅电子信息屏、村委会大喇叭广播、乡镇公告栏、村务公开栏、流动宣传车、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公开相关信息。
三、工作要求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廉政。要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办[2009]84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及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等,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由农机管理站办公室负责。在主动公开本部门工作信息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县内各乡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有关信息报送工作。
3、建立和完善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明确承办机构和责任人,负责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专人管理,专项经费支持。要抓紧制定完善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努力做到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访制度
(试行)
为在信访工作中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解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发生的问题,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及接待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范围
(一)反映县农机管理部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二)举报县农机管理部门和生产经销企业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
(三)检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控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中侵害自己的权利、利益的行为;
二、内容及职责
1、内容:接待群众通过留有真实姓名的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上级交办、来访等形式反映的问题,宣传信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职责:受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听电话,维护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办上级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登记、处理、督办、反馈、归档并上报处理结果。
三、信访接待方式和时间
1、方式:信访接待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度,由相关职能组室具体承办。
2、时间:正常工作日,接收信件,接待信访,做好信访记录。
四、处理和接待来信、来访的要求
1、群众的来信、电话、走访能够当场答复的,无需填写《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信访登记单》;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填写《信访登记单》,呈送领导批示后,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于收到批示之日起15日内将结果反馈信访人。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并告知信访人。
2、对已经或者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信访事项反映的问题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及时报送主要领导,必要时可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五、上级交办信访工作的处理流程
对于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由承办组室统一处理。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工作流程如下:
(一)接到来信后须及时拆封、仔细阅读、认真登记、及时上报;
(二)按照上级要求及信访工作组的指示,根据要求妥善处理,进行答复,并向上级机关或领导反馈处理意见;
(三)如需向上级机关报告处理结果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四)处理过程由承办组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督办,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归档;
(五)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向主要领导报告。
六、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合理合法、秉公办事,不得不负责任地随意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处理信访信件,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问题。文明礼貌、耐心热情、认真听记、适当处理;
(三)顾大局、识大体、主动、热情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密切配合;
(四)对于信访相关材料、记录、文件等,要整理归档,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部门;
(五)注重时效性,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工作,须在15日内办理完毕。上级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清水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
管理制度(试行)
一、为了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便于社会监督,根据甘肃省农机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农机管理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
三、 农机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
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是指农机化管理部门在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中形成的,能准确、完整、系统的反映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的文件、资料、报表、照片、录相、电子档案等材料。
五、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分为A、B、C三档。A档为文件类,B档为资料类,C档为补充类。
A档包括:
(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办法、制度、规范等政策文件;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督查方案;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预算及工作经费文件;
(四)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总结;
(五)生产企业推荐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备案资料;
B档包括:
(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三)企业结算补贴款的企业供货表;
(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中状态为已结算的年度补贴汇总表;
(五)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中状态为已结算的年度补贴明细表;
(六)农机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
(七)申请结算年度补贴资金的企业申报资料;
C档包括:
(一)开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宣传、补贴机具展示、技术培训等相关资料;
(二)召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会议的相关资料;
(三)接受群众对补贴投诉的相关记录及处理结果;
(四)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相关调研材料;
(五)新购买机具作业时的录像片、照片资料。
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是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当年档案的整理、装订工作应当于次年三月底前完成。
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属于定期保管档案,按保管期限分别分为3年、5年、10年3类。保管期限从次年1月开始算起。
A档保管期为10年,B档保管期为5年,C档保管期为3年。
八、单位因业务移交或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相关的档案移交手续。
九、本规定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十、农业机械补贴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意见,经单位审查批准后,建立销毁清册进行销毁。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财政厅、农机局《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农机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公正,补贴对象确定全过程公开、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对象名单,并在县、乡镇、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农机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条 购机人在申请购买补贴机具时,县农机管理部门按购机人申请先后顺序排出编号,补贴资金指标采取先到先办、用完资金为止的方式办理。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三条 补贴对象。为我县符合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机专业合作社、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的确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先来后到的顺序确定,用完资金为止。
第四条 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及数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数量按2016年甘肃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补贴标准按2016年甘肃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
第五条 县财政局组织县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农机化发展需要对补贴资金需求进行调查摸底,编制下一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计划表》,明确资金计划配置(包括当地农机补贴资金投入情况、补贴机具种类、数量等),并将项目资金计划配置汇总后,向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程序
第六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办理现场核验和登记备案。申请人购机后,购机者带上所购机具和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购机者本人“一折通”存折,向农机部门申请对所购补贴机具进行现场申请和登记备案,生成农机补贴购机申请表,经登记备案和核验后的农机具才能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二是公示、兑付购机补贴款。县农机管理部门对拟拨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名单在县农业信息网和其所在的乡镇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补贴机具相关材料汇总统一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对农机管理部门送来的购机补贴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局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银行账号上。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要严抓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合理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以保证购机补贴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农机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认真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建立社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县农机、财政部门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及时调查了解、处理群众投诉。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专用,做好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财政所要积极参与本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把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办事行为,促进各项制度落实,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县农机管理部门(各乡镇农机管理站)全体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流失,必须追究行政、经济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
1、 不遵守农机购置补贴各项规章制度,致使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流失的;
2、 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违规操作,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
3、 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4、 吃、拿、卡、要,故意刁难购机户,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
5、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6、 其它违反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的;
四、责任追究。根据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告诫、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撤销职务或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工作人员做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和单位用人的重要依据。
目 录
1、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管理制度………………………………………1
2、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工作制度……………………………………………10
3、清水县农机补贴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12
4、清水县农业补贴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管理制度………………………15
5、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访制度………………………………………18
6、清水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制度…………………………………21
7、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24
8、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27
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管理制度 (试行)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中央和省财政资金专项支持,鼓励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的一项强农惠农政策,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操作,确保购机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根据省农机局、市农业局有关要求和《清水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县、乡镇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机、财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二、工作职责
农机购机补贴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度,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补贴机具生产、经销企业法人对补贴机具经销行为负责。
1、县农机管理站的职责
县农机管理站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
施方案办理补贴手续;对补贴对象购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2、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的职责
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承办单位为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具体负责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办理购机补贴手续,对补贴对象购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为拟购机者提供政策业务咨询。
3、县财政局的职责
县财政局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4、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职责
(1)经销商必须在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示,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2)要充分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不折不扣地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向农民进行传达和讲解,真实、全面、明确、及时地回答购机者提出的各种购机问题;
(3)必须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要求,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及时在省购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准确信息,按照农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完整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必须建立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补贴机具的名称、规格、价格、补贴金额、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并存3年以上,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购机者出具正式发票和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加盖公章,协助购机农民办理补贴手续;
(6)遵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对销售的补贴机具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7)向购机者及时供应符合要求的补贴机具,保证所供机具的基本配置符合补贴产品目录的要求,不得擅自更改
机具配置,要严格履行“三包”服务责任,做好售后服务,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等相关工作;
(8)经销商若发现其销售的补贴机具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机主管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
(9)经销商要加强对其在县、乡镇的销售延伸网点培训、指导和管理,并对其补贴机具经销行为负责;
(1O)因经销商工作失误造成的购机农民应享受而未享受的补贴,由经销商承担;
(11)退货必须退补,经销商要按照项目县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符合退货范围的购机农民退货退补事宜。
三、补贴对象、补贴产品、补贴金额及补贴方式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可根据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和农机化发展水平确定补贴重点、优先补贴对象及每个购机者享受补贴产品的数量。
(二)补贴产品。补贴机具的种类品种必须是甘肃省农机局公告的“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一览表”中的机具。非补贴目录产品不能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中央、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额按照甘肃省农业厅公告的“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一览表”标准执行。
(四)补贴方式。在全县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直补到卡”的补
贴方式,即:购机者必须先申请,经同意后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到符合条件的经销企业处自主购机,并按照有关要求办理资金兑付手续,县财政局审查后直接将补贴款兑付到购机者指定账户。购机对象为农牧渔民的,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账户兑付给购机者。
四、项目实施的关键程序
严格执行关键工作程序,即:购机者必须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经销商必须向购机者出具正式发票和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加盖公章,购机者申请兑付补贴资金须提交经销企业供货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正式发票、身份证明、账户信息等。县农机事业局和乡镇农技站必须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真实性后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五、项目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l、严格执行操作流程。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购机补贴操作程序规范实施,加强补贴对象确定审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
2、公平确定购机补贴对象。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得虚设补贴名额占用补贴资金。
3、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目录和补贴标准。严格执行省农机局公告
的补贴产品目录,非补贴目录产品不能纳入补贴范围。严禁产销企业擅自改变机具标准配置,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县农机管理站和乡镇农机站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4、补贴机具购机核查。要采取社会监督、电话抽查、入户调查等有效方式对农户购机真实性进行100%核查,对购机大户、拖拉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等补贴金额较大的补贴机具要逐一进行实地核查。防止倒卖补贴指标、虚假购机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5、经销商的监管。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以下简称“经销商”)以省农机局通过甘肃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单为准,公告的经销商方可在我县辖区内开展购
机补贴产品的经营。在我县辖区内开展购机补贴产品经营的经销商需书面告知县农机管理站。经销商依据资质条件自主设立县、乡镇的销售延伸网点并报县农机管理站备案。经销商要加强对各销售延伸网点的培训和监管,并对其补贴机具经销行为负责。县农机管理站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督促经销商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不得违反“八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
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及经销企业供货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
县农机管理站要会同财政局按照省农业厅、财政厅的要求,及时上报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资金计划执行,按照《清水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补贴机
具及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补贴方式、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等规定和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更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县农机管理站和乡镇农机站要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兑付与管理。
六、违规违法行为查处
县农机管理站和乡镇农机站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要求,严格执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的规定,加大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个严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
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四个禁止: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
八个不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县农机管理站和乡镇农机站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督促经销商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严厉查处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虚假购机骗取补贴、倒卖补贴机具非法获利、退货不退补等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县农机管理站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
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本通知“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另《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制度由县农机管理站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工作制度
1、“五项制度”:
补贴机具实行目录制;补贴资金实行省级集中支付制;受益对象实行公示制;管理实行监督制;成效实行考核制。
2、“三个严禁”: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3、“八个不得”: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
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4、“四个禁止”:
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5、“十个不准”:
不准借补贴工作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以权谋私;不准违规操作,越权、越界审批;不准与定点经销商或生产企业串通
谋取私利,坑农害农;不准与生产企业串通,诱导农民购买违背农民意愿的农机具;不准以任何理由不及时受理农民的购机申请;不准与经销商串通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不准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中有丝毫走样;不准向经销商和生产企业收取
任何费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拖延农民的购机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搭车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清水县农机补贴机械质量
投诉处理制度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工作的必要性。农机投诉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协调企业与用户的关系,促进生产和经销企业提高机械制造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我省农机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投诉的范围。是指农机购置补贴用户因机具的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发争议的,均可向农业机械管理和质量投诉机构投诉,同时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其他机构投诉。农机管理部门和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三、投诉的受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各市、县没有单独机构的,可以将此职责明确给一个行政或事业单位承担。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站设在省农机鉴定站,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农机化推广服务总站也可受理相关投诉。各级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质量投诉处理联系方式。
四、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对受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投诉
件或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协助解决其他投诉机构受理案件的调查;参与省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向农民提供农机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对下级农机购置补贴投诉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投诉的受理。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补贴机具购买和使用人。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的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所购机具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情况、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及与企业协商情况;补贴机具相关手续、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有明确的投诉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
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投诉的处理。投诉的受理采取分级受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对于不记名的投诉,可以批转下级办理,县级不能再向下批转;对于记名投诉的,原则上谁受理谁调解。
农业机械投诉机构或人员接到投诉后,一般情况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农忙时应在2个日内进行处理,实名投诉的,办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应争得双方同意后进行。
七、信息报送。县以上农机投诉机构,应当按季将投诉情况汇总上报同级和上级农机管理部门。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或有人身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应及时报告本级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农机投诉情况,并公布结果。
八、工作纪律。农机投诉机构和受理人员,应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材料要详细记载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和外借。农机投诉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清水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
公开管理制度
为推进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工作信息的公开,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和《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量大面广,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分类整理,及时主动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补贴额度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
(二)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补贴实施范围、资金规模、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程序、资金结算及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购机者和供货单位的职责等。
(三)补贴资金每半月实施结算进度。
(四)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包括:补贴农户姓名,所在乡镇、村、组,补贴机具具体型号、数量、单价及生产厂家、经销商、补贴额等。
(五)县农机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发布补贴政策的网址或在网上开通固定专栏的地址、电子邮箱等。
(六)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二、公开方式
1、在本县政府综合网站农机网页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3、利用QQ群等开辟论坛,进行咨询互动。
4、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策划专版(专刊)等形式。
5、充分发挥手机短信、手机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的优势,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6、在农民群众缺乏上网条件的地区,要通过政务大厅电子信息屏、村委会大喇叭广播、乡镇公告栏、村务公开栏、流动宣传车、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公开相关信息。
三、工作要求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廉政。要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办[2009]84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及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等,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由农机管理站办公室负责。在主动公开本部门工作信息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县内各乡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有关信息报送工作。
3、建立和完善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明确承办机构和责任人,负责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专人管理,专项经费支持。要抓紧制定完善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努力做到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访制度
(试行)
为在信访工作中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解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发生的问题,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及接待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范围
(一)反映县农机管理部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二)举报县农机管理部门和生产经销企业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
(三)检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控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中侵害自己的权利、利益的行为;
二、内容及职责
1、内容:接待群众通过留有真实姓名的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上级交办、来访等形式反映的问题,宣传信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职责:受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听电话,维护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办上级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登记、处理、督办、反馈、归档并上报处理结果。
三、信访接待方式和时间
1、方式:信访接待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度,由相关职能组室具体承办。
2、时间:正常工作日,接收信件,接待信访,做好信访记录。
四、处理和接待来信、来访的要求
1、群众的来信、电话、走访能够当场答复的,无需填写《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信访登记单》;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填写《信访登记单》,呈送领导批示后,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于收到批示之日起15日内将结果反馈信访人。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并告知信访人。
2、对已经或者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信访事项反映的问题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及时报送主要领导,必要时可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五、上级交办信访工作的处理流程
对于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由承办组室统一处理。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工作流程如下:
(一)接到来信后须及时拆封、仔细阅读、认真登记、及时上报;
(二)按照上级要求及信访工作组的指示,根据要求妥善处理,进行答复,并向上级机关或领导反馈处理意见;
(三)如需向上级机关报告处理结果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四)处理过程由承办组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督办,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归档;
(五)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向主要领导报告。
六、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合理合法、秉公办事,不得不负责任地随意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处理信访信件,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问题。文明礼貌、耐心热情、认真听记、适当处理;
(三)顾大局、识大体、主动、热情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密切配合;
(四)对于信访相关材料、记录、文件等,要整理归档,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部门;
(五)注重时效性,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工作,须在15日内办理完毕。上级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清水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
管理制度(试行)
一、为了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便于社会监督,根据甘肃省农机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农机管理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
三、 农机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
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是指农机化管理部门在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中形成的,能准确、完整、系统的反映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的文件、资料、报表、照片、录相、电子档案等材料。
五、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分为A、B、C三档。A档为文件类,B档为资料类,C档为补充类。
A档包括:
(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办法、制度、规范等政策文件;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督查方案;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预算及工作经费文件;
(四)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总结;
(五)生产企业推荐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备案资料;
B档包括:
(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三)企业结算补贴款的企业供货表;
(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中状态为已结算的年度补贴汇总表;
(五)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中状态为已结算的年度补贴明细表;
(六)农机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
(七)申请结算年度补贴资金的企业申报资料;
C档包括:
(一)开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宣传、补贴机具展示、技术培训等相关资料;
(二)召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会议的相关资料;
(三)接受群众对补贴投诉的相关记录及处理结果;
(四)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相关调研材料;
(五)新购买机具作业时的录像片、照片资料。
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是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当年档案的整理、装订工作应当于次年三月底前完成。
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属于定期保管档案,按保管期限分别分为3年、5年、10年3类。保管期限从次年1月开始算起。
A档保管期为10年,B档保管期为5年,C档保管期为3年。
八、单位因业务移交或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相关的档案移交手续。
九、本规定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十、农业机械补贴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意见,经单位审查批准后,建立销毁清册进行销毁。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财政厅、农机局《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农机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公正,补贴对象确定全过程公开、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对象名单,并在县、乡镇、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农机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条 购机人在申请购买补贴机具时,县农机管理部门按购机人申请先后顺序排出编号,补贴资金指标采取先到先办、用完资金为止的方式办理。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三条 补贴对象。为我县符合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机专业合作社、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的确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先来后到的顺序确定,用完资金为止。
第四条 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及数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数量按2016年甘肃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补贴标准按2016年甘肃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
第五条 县财政局组织县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农机化发展需要对补贴资金需求进行调查摸底,编制下一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计划表》,明确资金计划配置(包括当地农机补贴资金投入情况、补贴机具种类、数量等),并将项目资金计划配置汇总后,向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程序
第六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办理现场核验和登记备案。申请人购机后,购机者带上所购机具和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购机者本人“一折通”存折,向农机部门申请对所购补贴机具进行现场申请和登记备案,生成农机补贴购机申请表,经登记备案和核验后的农机具才能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二是公示、兑付购机补贴款。县农机管理部门对拟拨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名单在县农业信息网和其所在的乡镇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补贴机具相关材料汇总统一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对农机管理部门送来的购机补贴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局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银行账号上。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要严抓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合理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以保证购机补贴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农机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认真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建立社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县农机、财政部门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及时调查了解、处理群众投诉。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专用,做好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财政所要积极参与本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把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办事行为,促进各项制度落实,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县农机管理部门(各乡镇农机管理站)全体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流失,必须追究行政、经济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
1、 不遵守农机购置补贴各项规章制度,致使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流失的;
2、 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违规操作,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
3、 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4、 吃、拿、卡、要,故意刁难购机户,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
5、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6、 其它违反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的;
四、责任追究。根据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告诫、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撤销职务或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工作人员做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和单位用人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