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处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肃北县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中的异常情况,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确保国家强农惠农资金的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异常情况,是指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发现本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处理存在违反国家、甘肃省、酒泉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异常情况,需要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规定。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的发现、调查、认定、处理、报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异常情形的调查及报告范围。
(一)购机发票显示购机者与实际购机者不一致的。
(二)一项或多项主要参数与系统参数不一致的。
(三)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的。
(四)补贴机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机具铭牌没有永久性固定的,机具铭牌非唯一的。
(六)铭牌信息与实物不一致的。
(七)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
(八)补贴机具有投诉的。
(九)同类型补贴机具短期内大批量出现的。
(十)补贴比例超过预警比例的。
第五条 异常情形的调查与处理
(一)购机补贴核验异常情况与处理
1、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在机具核验时,发现机具实际铭牌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铭牌照片不一致、不规范的,应及时向上级农机部门报告。
2、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在机具核验时,发现机具外观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机具照片不一致的,应及时向上级农机部门报告。
3、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在机具核验时,发现享受补贴的机具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的该型号机具配置不一致,应及时向上级农机部门报告。
4、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发现补贴机具,存在偷工减料,质量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农机部门报告。
5、出现短时间内集中抢购某种机具时,应及时开展调查,摸清情况,查看是否存在补贴额虚高,套补骗补的情况,如果存在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农机部门报告。
(二)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异常情况与处理
1、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参与者。
2、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县农机服务中心调查处理后,发现违规行为在全县普遍存在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
3、对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购置补贴违违规通报专栏、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违规问题的联动查处,如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全县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过程异常情况报告工作的实施和监管。
第七条 县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辖区内的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按相应管理权限,依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由肃北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