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断创新操作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益,更加便捷地做好 “三农”服务工作,确保全县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规范操作、有序进行。根据《甘肃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清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突出清水农业主导产业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清水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规模、范围及产品资质
(一)补贴规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县18乡镇范围内实施。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2018年省农牧厅、财政厅下达我县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00万元,2017年结转25.393万元。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补贴范围
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结合清水县重点推进粮食、粮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大力发展果、菜等优势特色产业机械化的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确定的补贴范围中选择确定补贴机具品目,实施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大马力拖拉机、新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优化增量、盘活存量,对购置粉碎、破茬、深耕等秸秆机械的农户,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时给予优先办理,持续推动我县农机装备结构优化调整。
补贴范围划分为重点品目、普通品目,实施分类补贴。确定补贴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等为15大类39个小类117个品目(详见补贴一览表)。
(三)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金属铭牌。
三、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经销企业公布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既包括农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个人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原则上不超过2台套(即2台主机和6台作业机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原则上不超过6台套(即6台主机和18台作业机具)。凡超过补贴数量或资金总额规定上限的,购买前须经农机主管局进行审核。
在补贴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按照“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对农民合作社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及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优先补贴。
对我县开展“一乡一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试点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优先满足试点合作社当年购置农业机械所需中央财政资金。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度具体标准按照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发布《2018-2020年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公告)(甘农机告〔2018〕3号)文件标准执行。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农机主管部门对购机者反映及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并上报省农机局。
(三)经销企业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农机生产企业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四、补贴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按照先到先补的原则实施。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产销企业购买补贴机具。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全额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及承诺书,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购机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出厂编号、销售价格等信息。
产销企业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负责,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双方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购买的补贴机具应为列入当年补贴机具信息表内的产品,凡购买非补贴机具无法申请补贴的责任由购机者自行承担。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账户及法人二代身份证)、购机发票、农户编号(新增账户需提供)、承诺书到清水县农机管理站申请补贴。对于简易储藏设备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安装完成后方可申请。
县农机管理站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登陆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信息,打印《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资金申请表),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字样,资金申请表1份留存,1份交购机者。
申请补贴时,补贴对象、二代身份证、“一卡通”账户姓名应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变更,并到乡镇财政部门将新增账户信息录入“一卡通”兑付系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属于牌证管理农业机械,需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申请补贴。
(三)核实公示
各乡镇及时组织对辅助管理系统内已上传的补贴机具信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已办理牌证一并核验及带机办理核实的机具不再核实),核实无误后在《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表》(以下简称抽查核实表,见附件3)上签署核实部门与核实人的意见,并加盖乡镇公章(对机具抽查核实未通过的要向购机者做出说明)。
各乡镇对当期拟补贴信息要汇总公示(公示表格式见附件4),公示无异议生成《清水县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以下简称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5)。各乡镇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补贴发放明细表报至清水县农业机械管理站。
(四)资金兑付
县财政部门和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核验机具,对各乡镇当月补贴发放明细表内的信息进行抽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及时向清水县财政局提交结算申请报告及补贴发放汇总明细表。
清水县财政局确认无误后,将补贴发放汇总明细表导入惠农补贴“一卡通”兑付系统,并兑付补贴资金。
清水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要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及时登陆辅助管理系统确认点。
五、退货规定
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且补贴产品经生产经销企业注明“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的,对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对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乡(镇)政府惠农财政补贴专户,乡(镇)财政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由县财政局签署“补贴已退,同意退货”的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否则,由生产经销企业将补贴全额款交回清水县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六、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宣传、机具核实、补贴基础资料上报和补贴公示等工作。特别是对机具的核实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签字确认。
(二)县农机管理站:负责《清水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政策宣传、农机补贴信息录入、补贴公示、补贴机具资料的审查核实、项目实施监管和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乡(镇)信用社:负责将补贴资金及时按要求打入农户“一折统”专用存折。
(五)乡财政所:负责补贴机具公示、核查和补贴资金的按时发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机直补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购机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清水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景华 县农业局局长
副组长:苏富祥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郭顺昌 县财政局副局长
乔元娃 县农业局副局长
俞庚戌 县农机管理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机管理站,县农机管理站副站长张卫平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实施工作。
(二)做好政策宣传。认真做好农机购补政策宣传,使直接补贴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实施方案经市农业局批准后,将组织召开全县2018年农机全额购机直补工作会议。同时将《清水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在县电视台、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清水政策栏内宣传,并以通告方式在全县各乡(镇)、村张贴。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甘肃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操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纪律要求,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和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普及应用,提高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严厉查处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无资质经营补贴产品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落实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精神,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四)严格责任追究。
1、补贴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商)未实行一机一牌补贴机具信息公示制度,不及时登录购机补贴软件填写补贴机具相关信息,不及时为购机者出具购机发,违反农业部“八个不得”、误导或欺骗购机者、虚抬机具价格的,立即报请省农机局取消其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指标和补贴机具,以小套大,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购机者补贴款未退回财政专户,生产企业(经销商)擅自对补贴产品作退货处理的,购机者已领取的补贴资金由生产企业(经销商)向县财政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由生产企业(经销商)向购机者追偿。生产企业(经销商)的所销产品补贴手续立即停办。
3、购机者有倒卖补贴指标或补贴机具、以已经享受补贴的机具或旧机具欺骗机具核查工作人员蒙混过关套取补贴资金、或以其他方式虚购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之一的,收缴非法所得,取消其三年之内购机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4、农机购补工作人员(含县、乡(镇)、村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申请补贴资格初审把关不严、机具核实不到位、资料审查不负责、向农民或企业违规收费甚至索拿卡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咨询服务电话:
12316(“三农”服务热线)
0938—7151261(县财政局)
0938—7151545(县农机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