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张掖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今天是 2024年12月23日 总站首页 管理员登录

张掖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张掖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2日 | 阅读:424 | 编辑:张掖市农业农村局 | 作者: | 文章来源:张掖市农机局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农 业 部

                                              2017年4月28日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下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第六条 适度规模经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方面。
    第八条 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方面。

     第九条 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高产创建、良种良法、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旱作农业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方面。
     第十条 畜牧水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优质高效苜蓿示范基地建设、畜牧水产标准化养殖及畜牧良种推广等方面。
     第十一条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农村信息化等方面。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 农业结构调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粮改豆、粮改饲、耕地休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十四条 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地下水超采重点地区开展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等方面。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为依据。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及相关试点项目资金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二十条 农业部于每年5月15日前,提出当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支出方向的各省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分配建议函等,审核下达当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抄送农业部和各地专员办。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省可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农业主管部门是指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60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64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8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12〕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财政部 科技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31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238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财〔20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惩失信违规产销企业,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  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地方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农机化、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机化、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承诺。

第二章  违规行为类型与处罚

第七条  违规行为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

(一)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二)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

(三)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

第八条 农机化、财政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应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章  查处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化、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十三条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省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对在其他省份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可联动处理,处理措施宜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农机化、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

 

农业部、财政部就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答记者问

   

 2月22日,农业部、财政部印发了《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两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制定和贯彻落实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题采访。 
   
记者:近些年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效果如何?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投入。2013—201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16亿元,补贴购置各类农机具1820多万台(套),分别为2004年补贴政策实施以来资金总量的60.4%、累计补贴购置机具总数的45.1%,大幅提升了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有力推动了现代农业建设,取得了利农助工、一举多得的显著成效。 
     一是推动了农业生产实现历史性转变。农机装备总量持续快速增长,农机化水平持续快速提高。2017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近10亿千瓦,比2012年增长23%;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过66%,较2012年提高9个百分点。农业生产方式进入了机械化为主导的新阶段。 
     二是带动了农机工业成长壮大。2017年规模以上农机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4499亿元,比2012年增长34%。我国稳居世界农机制造和使用第一大国,适应我国农业生产的农机工业体系基本建立。 
     三是促进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2017年全国农机化经营服务总收入超过5500亿元,比2012年增长15%,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近19万个,其中农机合作社近7万个,分别较2012年增加2.3万个和3.6万个,跨区作业、代耕代种、全程托管等服务不断扩大,成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生力军,在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进行的绩效考评中,农机购置补贴获得“政策实现度高”的最高等级评价。 
    记者: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体上有哪些要求? 
   
答: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目标,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把握五个方面要求:一是突出战略重点,全力保障发展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二是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的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三是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四是推动普惠共享,推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五是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格防控系统性风险,保障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记者:《意见》对补贴资金分配使用是如何安排的? 
   
答:《意见》明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新产品试点等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省份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根据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由财政部和农业部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和资金使用进度等因素进行分配。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意见》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需要指出的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农机购置补贴为对农牧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属于约束性任务,实行专款专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记者: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2018—2020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2015—2017年补贴范围为基础进行了调整优化,重点增加了支持农业结构调整需求和绿色生态导向的品目,剔除了技术已明显落后的部分品目,并依据新的农业机械分类标准对机具分类和品目名称进行了规范,最终确定补贴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各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上述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三年内总体保持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对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之外、地方特色农业所需和小区域适用的机具,纳入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记者:《意见》要求各省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  是如何考虑的? 

答:普惠共享是中央公共财政的基本属性之一。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有利于集中资金保重点,有助于稳定农民购机预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近年来,随着农民购机日趋理性,以及资金供需的总体平衡,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因此,《意见》决定从2018年开始全面推行敞开补贴。各省要充分认识推行敞开补贴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把握好补贴机具种类数量与资金规模的匹配度,力求农民当年购机当年能够获得补贴。确实因当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难以在当年兑付补贴的,应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补贴。 
   
记者:补贴机具资质规定与往年有什么不同? 
   
答:《意见》明确,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多年来,农业部、财政部将中国境内通过农机推广鉴定作为补贴机具资质,有效确保了补贴机具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对各类农业机械的需求日益旺盛,单一的补贴机具资质渠道已不能满足要求。《意见》与时俱进,在补贴机具资质条件上进行了改革拓展,特别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明确将获得农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列入了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范围。为做好补贴机具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记者: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进展情况如何,下一步有哪些新变化?  
   
答:我国农业生产类型复杂多样,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对农机产品的要求不尽相同。目前,农机购置补贴主要针对已有推广应用基础的成熟产品,部分农机创新产品因短期内无法达到补贴机具资质条件,农民“想用补不了”的矛盾日益凸显。2016—2017年,农业部、财政部组织浙江等10个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受到了购机农户、产销企业和各省的充分认可。经过两年的探索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意见》明确,各省可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为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农业部、财政部还将就此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记者:补贴对象有什么新变化?这种变化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意见》在保持补贴对象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在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针对基层反映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认定依据不足、相关部门理解不一致等问题,删除“直接”的表述,将补贴对象明确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是为便于基层全面准确地界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农业法》相关表述,将其进一步细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三是考虑到补贴对象跨地区承包经营的实际,明确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当地”既可以是购机者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也可以是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只要有合法证明即可,具体由各省细化要求,由基层结合实际操作。 
   
记者:补贴标准确定方面有无变化? 

答: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继续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确定原则、测算方法等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完善。补贴额可以按照不超过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也可以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等其他方式确定。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各省确定。西藏和新疆南疆五地州(含南疆垦区)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有关规定执行。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测算取得。在多个省份进行补贴的机具品目,相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力求分档和补贴额相对统一稳定。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记者:政策监督管理上有哪些新规定、新措施? 
   
答:《意见》继续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绩效管理、严惩违规行为等,并细化和新增了若干要求。一是增强组织纪律性。强调各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强调县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对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决策。二是强化内部控制。要求全面建立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确保重大决策科学规范。三是规范补贴机具核验流程。要求规范核验流程,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机具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核验监管。四是加强违规查处制度建设。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快制定本辖区处理细则,进一步推进省际间联动联查,推动形成违规农机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 
   
记者:《意见》在进一步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水平方面有哪些新的措施? 
    答:《意见》统一了补贴操作主要流程,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更高标准,要求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方便农民选机购机。明确要求各省补贴机具投档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并要提早公布,加快网上投档步伐,进一步便利企业自主投档。鼓励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利用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开展网上补贴申请试点,推进购机者申领补贴信息化等,及时将补贴兑付给购机者。    
   
记者:《意见》对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规范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哪些要求? 
    答: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在补贴机具选购方面,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鼓励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在补贴资金申领方面,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权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在补贴机具使用方面,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农牧发201890

 

各市、州农机(农业、农牧)局(委)、财政局,省农垦事业办: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农牧厅商省财政厅制定了《甘肃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5日

 

 

 

 

甘肃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5大类39个小类117个品目(详见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农垦农场)。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全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特色产业适用机具。新产品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

鼓励各市(州)、县(市、区)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按规定程序确定发布。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我省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鼓励各地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安排县级补贴资金规模,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应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省农垦农场,由省财政部门与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统一纳入甘肃省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1. 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门、财政

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原则上每年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

(五)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重点机具,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补贴资金分配调剂、补贴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和组织补贴机具投档、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农机鉴定机构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并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附件2)。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市县延伸。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明确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责任义务,加强管理。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继续实行省际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县级农机化主管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补贴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上报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每年12月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并抄报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附件:1.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  年度  县(市、区、农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2日

 

 

 

 

 

 

 

 

 

 

 

 

 

 

 

附件1 

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9个小类117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 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 深松机

1.1.4 开沟机

1.1.5 耕整机

1.1.6 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铺膜机

1.2.5联合整地机

1.2.6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3施肥机械

2.3.1施肥机

2.3.2撒肥机

2.3.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1.5中耕追肥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3.1棉花收获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5.1采茶机

4.6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6.1油菜籽收获机

4.7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7.1薯类收获机

4.7.2甜菜收获机

4.8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8.1割草机

4.8.2搂草机

4.8.3打(压)捆机

4.8.4青饲料收获机

4.8.5圆草捆包膜机

4.9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9.1秸秆粉碎还田机

4.9.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2.2籽棉清理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玉米剥皮机

6.5.2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1.9秸秆膨化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1.3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3.1.4水帘降温设备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3水井钻机

15.2.4沼气发电机组

 

附件2

   年度  县(市、区、农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序号

购机者

补贴机具

补贴资金

所在乡(镇)

所在村组

购机者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产品名称

购买机型

经 销 商

购买数量(台)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评分依据的通知

甘农机计发〔2018〕67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农业、农牧)局(委)、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

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相关要求,2018年我省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现将考核评分依据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共设立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9项,主要考核规章制度、重点工作、资金管理等内容,同时设置附加分和优秀等次否决项,共计100分。

一、制度建设

(一)考核内容及说明。本指标侧重考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补贴机具核验等方面管理制度是否印发,内容是否有效等两方面内容,管理制度是否得到规范执行通过其他二级指标考核。其中,资金管理应贯彻《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的要求;内部控制应体现程序到位、科学决策的要求,对重大事项应包含收集基层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决策、公示公告等工作环节;补贴机具核验应包括核验流程、核验内容和核验要求等。

(二)评价分值及赋分要点。总分10分,分2项赋分。

1.制度印发满分4分,否则不得分。

2.制度内容满分6分,单项制度内容有效得2分。

(三)评分方式。制度印发通过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址链接或文件查询;制度内容采用市级互评的方式交叉打分,即每个市级农机部门都要对其他市州制度进行打分排序。专家组按照排序先后,汇总得出各市州制度内容有效的分值,并就每项制度推荐至少1个代表性、示范性强的县(市、区)供各市州学习参考。

二、宏观引导

(一)考核内容及说明。是否按省级实施方案将补贴范围内的所有机具品目实行敞开补贴;是否组织评估本市州补贴范围执行等情况。

(二)评价分值及赋分要点。总分6分,分3项赋分。

1.将本市州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机具在各县(市、区)方案中明确予以优先补贴得2分。

2.本市州范围内实现省上确定的机具品目敞开补贴得2分,有1个县区存在未敞开的情况则不得分。

3.结合政策实施情况,积极参与对全省补贴范围确定的科学性、实效性等开展专门调研评估并上报得2分,鼓励在此基础上对全省补贴范围规范提出调整优化意见建议。

(三)评分方式。专家打分。一是所辖各县(市、区)对敞开补贴应在文件中作统一部署,明确相关规定;二是敞开补贴应在市州域内所有县(市、区)得到全面落实;三是对省级补贴范围等情况评估应形成专门报告,主要包括执行情况、存在问题、稳定或调整优化意见建议。

三、关键环节工作规范化

(一)考核内容及说明。主要考核补贴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全部实现“先购后补”和“去经销商”,是否还存在政企不分的现象,是否严格按要求规范开展重大事项集体研究确定工作。

(二)评价分值及赋分要点。总分10分,分3项赋分。

1.落实内控制度要求,规范开展农机补贴重大事项集体研究确定得6分。相关工作程序未落实内控制度要求的,视情况扣2分/项,最多扣6分。

2.补贴资金用途符合规定得2分。未经上级农、财两部门同意擅自整合补贴资金用于农机补贴之外的,或者未要求及时结转、优先使用的均不得分。

3.全面实现“先购后补”和“去经销商”得2分,否则不得分。“去经销商”指的是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三)评分方式。专家打分。

四、信息公开

(一)考核内容及说明。主要考核所辖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是否全部建设到位;县级上年度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是否完整公开;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是否实时公布。

市州农机部门应强化对县级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维护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大抽查通报力度,全年抽查通报不少于2次。

(二)评价分值及赋分要点。总分12分,分5项赋分。

1.市级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管理维护到位有效得2分。对省级专栏电话号码有效性抽查和省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维护抽查中首次出现的问题不扣分,对重复出现的问题扣0.2分/次、项。

2.2018年县级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率达到100%得2分,否则不得分。

3.到2018年底,2017年度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以县为单位完整公开得2分。2017年度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公告公开得2分。所辖县级有1个未公开的,每个县扣2分,最多扣4分。

4.全市州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实时公布得2分,否则不得分。

5.县级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维护抽查情况通报2次及以上得2分,否则不得分。

(三)评分方式。专家打分。

五、系统应用

(一)考核内容及说明。主要考核县级补贴数据信息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录入、安全保存;是否推广使用补贴资金申领手机APP;是否对上年度补贴数据信息进行相应研究分析,指导本地补贴工作。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信息公开专栏、违规处理、手机APP等方面。其中,信息公开专栏通过信息公开指标评价;数据信息录入保存及分析、手机APP应用通过本指标评价;违规处理通过投诉处理指标评价。

(二)评价分值及赋分要点。总分10分,分3项赋分。

1.全年补贴数据信息录入无差错无投诉得3分,每出现一次明显差错的扣1分,扣完为止。

2.市级农机部门推广使用补贴资金申领手机APP,全市州辖区购机者可通过APP申领补贴资金得3分,所辖县级有一个未推广则不得分。

3.安全保存补贴数据信息并组织抽查得4分,被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库抽查发现问题信息,每次项扣0.2分;因工作人员失误疏忽或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生信息泄露导致农民受到诈骗,影响恶劣扣2分;未组织抽查且形成抽查报告扣2分。

(三)评分方式。专家打分。

六、投诉处理

(一)考核内容及说明。市级农机部门组织查处举报投诉是否及时、有效,是否公开处理结果;是否针对违规行为开展全流程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完善。其中,全流程分析指的是,对本市州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行为,协商省局从分类标准、推广鉴定、补贴范围、分类分档、补贴额测定、机具投档、机具核实等方面进行梳理,逐一排查,找准原因,提出完善措施。

(二)评价分值及赋分要点。总分10分,分2项赋分。

1.组织查处举报投诉及时、有效,并公开处理结果得6分。未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或处理不到位,尤其是对负有主体责任的违规产销企业和主动参与违规的购机者不依规处理,或拒不接受上级部门业务指导,视情节最高扣2分/起,未及时上报补贴违规处理信息扣1分/起,两项合计最多扣6分。

2.针对违规行为开展全流程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完善得4分。未进行全流程分析扣2分/起,未及时整改完善扣2分/起,两项最多扣4分。

(三)评分方式。专家打分。主要对照各市州的相关制度规定,调取检查相关档案资料,依投诉处理和违规查处程序及结果打分。

全年未接到达到登记标准的违规投诉线索的,第1项和第2项赋分要点自动得分。

七、问题整改

(一)考核内容及说明。上年度延伸绩效管理和当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督导发现的问题是否实行清单管理并整改到位。实施进度等时效性较强的年度工作,不纳入整改范围。

(二)评价分值及赋分要点。总分7分,分2项赋分。

1.各市州对在上年度延伸绩效管理和当年省级专项督导中发现的应整改问题制定整改清单3分。

2.清单所列问题全部整改到位4分,未整改到位视情节扣1—2分/项。

(三)评分方式。专家打分。

八、创新试点

(一)考核内容及说明。是否规范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并取得预期效果,未开展的市州不得分。

(二)评价分值及赋分要点。总分5分,分3项赋分。

1.按省局要求及时提出新产品补贴建议或试点品目得2分,未上报的每项扣1分,最多扣2分。

2.公平公正公开为相关生产企业提供有效服务的得2分,有企业反映问题的每项扣1分,最多扣2分。无向企业服务项目的不扣分。

3.按规定对试点品目补贴进行有效调研分析得1分。

(三)评分方式。专家打分。

九、资金申报、调剂与执行

(一)考核内容及说明。是否规范开展补贴资金需求测算;是否按需开展市州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是否合理确定补贴申领有效期;全市州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执行是否基本完成。

(二)评价分值及赋分要点。总分15分,分4项赋分。

1.规范开展补贴资金需求测算得3分。补贴资金需求测算应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本市州内控制度进行,否则视情况扣分,最多扣3分。

2.预计产生较大结转(≥10%)的市州,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市州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建议得2分,否则不得分。结转资金占比低于10%的可不调剂并直接得分。

3.合理确定补贴申领有效期得1分。购机者申领补贴时限规定应符合敞开补贴需求,有利于稳定购机者申领补贴预期。

4.全市州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执行基本完成得9分。执行基本完成指的是截至次年1月底,在省辅助管理系统中的登记资金数占中央财政分配资金数(考虑上年结转资金)的比例达到95%以上的,得9分;登记比例85—95%的,按比例得分;登记比例低于85%的,不得分。

(三)评分方式。专家打分。登记比例基础数据从省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直接调取。绩效考核原则上以当年辅助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十、年度绩效目标确定与落实

(一)考核内容及说明。是否提出并实现市州级农机购置补贴年度绩效目标(纳入省局考核部分)。

(二)评价分值及赋分要点。总分10分,分3项赋分。

1.按规定提出全市州补贴年度绩效目标,经省局备案得2分。

2.及时将绩效目标分解到所辖县(市、区)得2分,否则不得分。

3.实现年度绩效目标得6分,否则不得分。

(三)评分方式。专家打分。

十一、工作成效显著

(一)考核内容及说明。认真贯彻落实省实施方案,或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范开展政策创设,取得明显成效。此项属加分项。

(二)评价分值及赋分要点。总分5分,分10项赋分,有1项加1分,最多加5分。

1.工作有创新、有成效,获得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2.利用地方财政补贴购置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以外的机具,充分满足区域特色产业需求。

3.积极主动开展补贴机具市场化改革、金融保险租赁配套支持等试点有成效。

4.对牌证管理机具,结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上牌检验开展补贴机具核验试点。

5.规范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并取得预期效果。

6.主动承担省级工作任务等。

(三)评分方式。在各市州自评的基础上,经专家评估、省局、站联席会认定。

十二、优秀等次否决项

(一)考核内容及说明。是否实事求是地对考核内容进行说明和提供依据;是否存在有组织弄虚作假;是否被财政监督、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以及主流媒体披露省域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是否对较重和严重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不利影响。

(二)评价分值及方法。确存在上述行为及影响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同时扣减10-20分。

(三)评分方式。在各市州自评的基础上,经专家评估、省局和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联席会认定,视情况扣分。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8年10月8日

 

 

 

 

 

 

 

 

 

 

 

 

 

 

张掖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张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市农机发[2018]32

 

各县区农机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甘农牧发[2018]90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张掖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张掖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张掖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张掖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6日

 

 

 

张掖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环节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按照《甘肃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央财政资金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5大类39个小类117个品目(详见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市各县区及山丹马场。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各县区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全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特色产业适用机具。

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鼓励各县区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县区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县区自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按规定程序确定发布。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我市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鼓励县区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2018年省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县区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县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市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应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发布实施规定。市县区农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三)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县区农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

(四)补贴资金兑付。各县区农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重点机具,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区农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各县区要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大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

市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县区农机、财政部门,要在县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县区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群众在购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实现办理购机补贴 “最多跑一次”,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各县区农机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县区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各县区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县区补贴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上报市农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每年12月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市农机、财政部门。

附件:1.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  年度  县(市、区、农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张掖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张掖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6日

 

 

 

 

 

 

 

 

 

 

附件1 

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9个小类117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 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 深松机

1.1.4 开沟机

1.1.5 耕整机

1.1.6 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铺膜机

1.2.5联合整地机

1.2.6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3施肥机械

2.3.1施肥机

2.3.2撒肥机

2.3.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1.5中耕追肥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3.1棉花收获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5.1采茶机

4.6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6.1油菜籽收获机

4.7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7.1薯类收获机

4.7.2甜菜收获机

4.8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8.1割草机

4.8.2搂草机

4.8.3打(压)捆机

4.8.4青饲料收获机

4.8.5圆草捆包膜机

4.9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9.1秸秆粉碎还田机

4.9.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2.2籽棉清理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玉米剥皮机

6.5.2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1.9秸秆膨化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1.3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3.1.4水帘降温设备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3水井钻机

15.2.4沼气发电机组

 

附件2

   年度   (市、区、农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序号

购机者

补贴机具

补贴资金

所在乡(镇)

所在村组

购机者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产品名称

购买机型

经 销 商

购买数量(台)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





 

 

 

 

 

 

 

 

 

 

 

 

 

 

 

 

 

 

张掖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转变

作风加大力度加快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通知

张市农机发[2018]96

 

各县区农机局,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6月7日启动运行以来,我市购机补贴工作进展缓慢。截止7月10日,全市落实补贴资金2047.6万元,其中民乐县867.33万元、甘州区641.5万元、高台县229.63万元、山丹县142.3万元、临泽县119.63万元、肃南县47.3万元。各县区农机部门要根据《省农机局关于加快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进度的通知》(甘农机计发〔2018〕34号)要求,结合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年活动,深入各行各业,广泛宣传补贴政策,努力破解部分生产环节和领域购置农机具逐渐饱和,农民群众需求下降等不利因素,加快补贴政策实施进度,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度

紧紧围绕“问需求、送政策、优服务”宣传主题,多措并举,强化宣传,不断提升补贴政策的社会知晓度,激发农民群众购机积极性。一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全方位宣传普及补贴政策。二是深入田间地头,走进流转土地的农业企业、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了解他们对机具的需求情况,宣讲补贴政策相关信息,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和新型农机具,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机户的示范宣传引导作用,以点带面,挖掘农民购机潜力。三是充分利用 “三夏”“三秋”农机安全宣传检查、车辆检验等,进村入户面对面向农民群众耐心讲解农机补贴政策。四是在农机培训班、新机具新技术推广演示等活动中,通过现场答疑解惑,让农机补贴政策宣传深入农民群众心中。

二、加大工作力度,有力推动政策落实

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农机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今年,我市的农机购置补贴额度大,任务重。各县区农机局一把手要深刻认识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极端重要性,要把加快补贴政策落实作为当前农机化工作的一项头等重要的任务,亲自上手、主动作为,克服畏难情绪,采取有效措施,拓宽补贴思路,在准确把握政策原则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找准工作突破口,对列入补贴目录的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应补尽补,切实把这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要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常态化监管,以监管促规范、以监管促落实,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不走样。一是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广泛地公布购机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补贴资金实时使用进度,特别是上年度补贴实施情况公告、当年享受补贴农户统计表,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进一步便利农民选机购机和全面、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农业部印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不断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常态化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重大事项必须有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构建更为健全、有力、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三是规范完善补贴机具核实查验。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简便易行的补贴机具核实办法,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机具和单人多台套、农机产销企业自办合作社“自卖自买”,骗、套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把握新情况、新难点、新风险,进一步提升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

要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抓手,聚焦加快落实,精准及时结算。一是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围绕购机农户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突出高效便民,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全面推行深入基层一线办理、政务大厅“一站式”集中办理等服务方式,“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有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二是加大资金兑付力度。补贴资金结算工作,涉及面大,影响面广,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月报月结”,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结算,不断增强农民群众补贴实惠获得感。

 

 

张掖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