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处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异常情况,是指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发现在补贴机具申请、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关键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形。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申请、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异常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2.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
3.补贴产品补贴比例明显偏高。
4.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未落实承诺制。
5.在机具核验时,发现补贴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与实物及补贴系统内登记信息不一致。
6.购机发票显示购机者与实际购机者不一致的。
7.发现补贴机具存在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
8.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
9.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理或引起投诉。
10.其他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异常情况。
第四条 异常情况的调查与处理。
(一)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机构发现或接到异常情况线索报告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市级将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异常情况调查核实后,如涉及违规行为,应按相应的管理权限,依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如涉及到全局性、系统性风险问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先向省厅书面申请采取暂停补贴等措施。省厅将结合实际向部农机化司报告异常情况。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工作的实施和监管。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重视异常情况报告工作,增强处置异常情况的能力,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制定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并抄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