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农机计发〔2015〕71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农业、农牧)局(委),省农垦事业办及各农场:
根据群众举报并经初步调查发现,秦安县飞达农机有限公司实际销售的甘肃华贸物资有限公司生产的1WG4.5-100FQ-Z型部分数量的微耕机存在机型与鉴定报告不一致、产品铭牌信息标注不规范、未按要求对铭牌进行永久性固定等问题。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暂停甘肃华贸物资有限公司所有产品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暂停秦安县飞达农机有限公司销售补贴产品资格,请各县(市、区)按规定程序执行。暂停期间,无论是以试用、分期付款、延期开具发票,还是其他任何形式销售的甘肃华贸物资有限公司相关产品,一律不得享受补贴。责成甘肃华贸物资有限公司将相关产品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暂停事宜及时告知经销企业和购机者,秦安县飞达农机有限公司将销售补贴产品资格暂停事宜及时告知购机者,并主动开展自查。
我局将适时约谈甘肃华贸物资有限公司和秦安县飞达农机有限公司,核实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相关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甘肃华贸物资有限公司和秦安县飞达农机有限公司的补贴销售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特别要针对以上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如有问题,立即上报省局。
我局将根据相关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和甘肃华贸物资有限公司、秦安县飞达农机有限公司的自查整改情况,适时研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