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农机计发〔2016〕64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农牧、农业)局(委),省农垦事业办及相关农场,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各项制度由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2、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3、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4、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制度
5、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6、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6年11月4日
附件1
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面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是指农机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考核指标逐级对各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的目标是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突出工作成效,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的实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稳步推进、简便易行,定量定性、综合评价,分级考评,层层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指标分为市级和县级。
考核指标共设立涉及制度建设、重点工作、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等4个一级指标及12个二级指标,同时实行扣分项及一票否决。
根据农业部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绩效管理工作延伸到所有县(市、区)。省局设立市、县级考核指标,并制定下发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制。
考评程序分为自查自评、市级考评、省级抽查、考评和公布排名。
(一)自查自评。年度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对照当年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表,报送市州农机管理部门。
(二)市级考评。市州农机管理部门成立考评小组,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评。形成本市州书面考评报告、打分表和县级排名表,并报送省农机管理局。
(三)省级抽查、考评。省局成立考评小组,对各市州进行考评,同时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延伸抽查。抽查面原则上不低于30%。延伸抽查情况将作为市州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四)公布排名。结合抽查、考评结果,经综合评估后公布全省市、县排名情况。绩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 绩效考评方法主要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查验核实。
资料审查是指对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按逐项指标进行核实,查看相关原始材料,并对每一项指标进行初步打分。
实地考核是指采取随机方式对部分市州、县(区)购机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初步打分情况进行修正后,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与自评分差异较大的,需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第八条 各市州、县(区)自查自评工作必须在当年12月上旬完成;市级考评在当年12月下旬完成;省级抽查、考评和公布排名在次年度1月上旬前完成,并向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上报自评报告。
第九条 各市(州)、县(区)农机管理部门需对其提供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问题,一经查实,相应扣分。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内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指标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材料;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绩效管理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第十条 绩效管理工作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额度挂钩,与农机化项目安排挂钩。
第十一条 考评年度内如出现经纪检、检察、公安、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各市州农机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完善绩效考评相关指标和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强化“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六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 “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在全省农机系统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县(市、区)在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中予以一票否决,并将考核结果与第二年资金指标分配挂钩。
二、农机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的责任追究
(一)农机生产企业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企业负有一般责任的,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生产企业进行约谈告诫,要求其开展自查、举证和整改,并可按程序暂停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一般责任主要包括:
1.生产企业未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发现经销商违法违规经营的,未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的;
2.生产企业未协助经销商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的;
3. 企业产品未按照规范生产要求,无铭牌或铭牌安装不规范、铭牌标识不清、出厂编号不规范、机具发动机号和车驾号模糊不清等的。
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可按程序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省的补贴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企业,建议其所在地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协调司法机关处理。重大责任主要包括:
1. 参与套取补贴、以小套大、私自改变配置、价格虚高、违规贴牌生产等违法违规操作的;
2. 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3. 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经销商监管失职导致国家资金被套取的,相关生产企业应负责做好已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等善后工作。
(二)经销商
经销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
经销商发生一般性违规行为,县级(含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2.“三包”服务不到位,引起投诉的;
3. 未对购机者进行农机操作与保养培训,未说明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的;
4. 销售、培训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的;
5. 未按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的。
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督促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可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级农机管理部门;省级农机管理部门经核实,可暂停经销商及委托该经销商的生产企业补贴资格,直至其整改到位。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经进一步核实,可取消经销商及委托该经销商的生产企业补贴资格,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撤销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3.违反下列行为的:存在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4.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5.拒不执行农机管理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经销企业,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附件3
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相关要求,为加强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的意义及目的
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工作信息公开,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依法行政、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宣传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形式,也是构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
信息公开的目的: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廉政,努力开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新局面。
二、信息公开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量大面广,凡是符合《条例》规定,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分类整理,及时主动公开。
(一)政策规定
1、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指导意见,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
2、各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及补贴额一览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操作流程等。
3、各地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政策咨询、申请受理、投诉举报、质量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4、其他有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二)工作信息
1、各县(市、区、农场)年度实施农机购置情况公告。
2、年度农机补贴受益农户信息总表。主要包括享受补贴的农户姓名、所在乡镇、补贴机具数量、具体型号及生产厂家、补贴额等不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三)监督信息
有关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案件查处情况;凡参与监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其他部门能够公开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方式
1、政府网站。地方政府政务网站、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管理的网站(以下简称各级农机化网站)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权威平台。凡是已开通政务网站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都应在网站上开辟“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有关信息。要增强各级农机化网站的信息搜索和查询功能,完善网上咨询、网上办事、网上互动等服务功能,努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2、新闻媒体。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与当地有影响力的报刊合作策划专版(专刊),手机短信、微信、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3、其他方式。在农民群众缺乏上网条件的地区,要通过村委会大喇叭广播、乡镇公告栏、流动宣传车、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进行公开。有条件的地方要公布到村。
四、信息公开要求
(一)切实增强公众监督的自觉性。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要以农民关注的媒体和喜闻乐见的方式为重点,加大农机补贴政策的宣传,全面公开农机补贴信息,把信息公开贯穿于整个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始终。
(三)增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性,原则上应在文件签发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公开相关信息。
(四)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1、要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各地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承办机构和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
2、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
3、要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评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的重要内容。
附件4
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便于社会监督,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农机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区农机化管理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
三、各地必须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
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是指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在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中形成的,能准确、完整、系统的反映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的文件、资料、报表、照片、录相、电子档案等材料。
五、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分为A、B、C三档。A档为文件类,B档为资料类,C档为补充类。
A档包括:
(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办法、制度、规范等政策文件;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督查方案;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预算及工作经费文件;
(四)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总结;
B档包括:
(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申请材料;
(二)补贴产品供货核查表;
(三)年度补贴结算汇总明细表;
C档包括:
(一)开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宣传、补贴机具展示、技术培训等相关资料;
(二)召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会议的相关资料;
(三)接受群众对补贴投诉的相关记录及处理结果;
(四)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相关调研材料;
省、市州、县区按各自所需留存相关农机购置补贴档案。
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是有关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当年档案的整理、装订工作应当于次年三月底前完成。
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属于定期保管档案,按保管期限分别分为3年、5年、10年3类。保管期限从次年1月开始算起。
A档保管期为10年,B档保管期为5年,C档保管期为3年。
八、单位因业务移交或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相关的档案移交手续。
九、本规定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十、农业机械补贴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意见,经单位审查批准后,建立销毁清册进行销毁。
附件5
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规范举报投诉的受理、转办、调查、处理等流程,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及《甘肃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向省局反映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相关问题举报投诉的处理。
一、投诉受理
1.投诉问题筛选。按照职责分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及违规惩处工作由省农机局计财办负责。计财办接到相关农机补贴方面的投诉信件、邮件、传真、电话等,应当做好反映内容的甄别筛选,并提出处置意见。对于匿名举报反映的问题,如果内容过于夸大且无实例,一般不予受理。
2.一般性问题的处置。常见的一般性问题主要有购机后未申请到补贴指标、补贴资金年度间发生变化、资金未及时兑付、购机者与经销商之间发生矛盾、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态度不好等。建议转相关市、县农机部门核实,并将结果上报省局。此类问题由计财办主要负责人同意即可以函件通知相关市县。
3.涉及违规及重点机具的问题。常见的主要有机具归档错误、机具补贴额畸高、补贴机具以小充大、某档次机具突然发生大量购置、明显的机具铭牌错误、突发性群体投诉、县区反映的不易确定的严重问题、生产经销企业实名反映的问题等。由计财办协商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上报主管局长。
4.制定调查方案。经主管局长批示,由计财办会商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通过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调取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提出开展多方调查意见。上报主管局长同意后,制定调查方案,组织计财办、省农机推广总站、省农机质量监督总站专家赴相关县区开展联合调查。
二、调查核实
5.联系实名举报人。对于实名举报或提供线索的,可直接向举报人联系具体地点,省局调查组到达现场后直接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了解相关情况,做好笔录及影像资料,并视具体情况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通知市、县农机部门参与共同调查。
6.现场调查取证。对于机具已经购买入户的,调查组要进入购机农户家中核查相关资料和机具、询问相关情况,做好笔录及影像资料。同时,查看经销企业销售台账等资料,并与农户所购机具进行比对,记录并获取需要的证据资料。
三、初步处理
7.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调查组会同市、县农机部门核实补贴违规事实,协商做出是否违规的界定,研究提出补贴结论及处理意见,向省农机局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现场发现确有问题的企业,即刻在全省范围内暂停违规企业或涉及品目的补贴资格。对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违规的,要求即知即改,对于已经造成的影响要求尽力挽回,并通报市州农机管理部门。
8、做出处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相关处理建议,经主要领导审批后,对调查的问题形成初步处理决定。确属违规的,通过甘肃农机化信息网予以全省通报。其他情况则予以提醒,强调落实补贴政策落实的主体责任。
9.约谈违规主体。对于违规企业,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以局发函形式约谈相关违规企业。由计财办制定约谈方案,确定约谈负责人,调查组全体人员参加。约谈内容主要是通报调查结果及暂停补贴原因,听取企业陈述,当面查验产品鉴定检测报告、相关账目等,核实违规行为,确认违规事实,提出整改要求。对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约谈时可邀请市州农机管理部门相关领导参加。
四、最终结论
10.适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经企业自查自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出据涉事县区核查证明。省局核查材料后,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批,提交局务会议审核,做出最终处理决定,通过甘肃农机化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涉及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转交问题线索,依法查处。
五、其他情况
11、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精神,加大违规查处信息公开力度,对存在具体违规线索或在其他省发生违规问题的产销企业,可先暂停其补贴资格,涉及资金的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共同做出。
附件6
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国家补贴农业机械的质量监管,规范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提高补贴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是由中央、省及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补贴的产品。
经销商是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的供货企业(包括从事直销业务的生产企业)。
投诉者是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所有者或使用者。
第三条 凡是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引起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争议,均可向当地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或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四条 补贴机具受理投诉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依法受理、调解当事人的争议;
㈡受理补贴机具投诉、调解争议,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依法、合理、公证为基础,以当事人自愿和解为宗旨;
㈢受理补贴机具投诉、调解争议实行无偿服务。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
㈣受理补贴机具投诉须有投诉者提供的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㈠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㈡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
㈢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
㈣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㈤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受理补贴机具投诉应以方便投诉者,及时、就近处理为原则。如需转办的,应及时以来信转办函的形式转送就近的县(区)市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告知投诉者处理情况。
第七条 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应包括:
㈠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
㈡补贴机具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日期、销售商、维修商、补贴编号、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描述以及与被投诉方协商的情况等信息。
㈢有关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
㈣明确的投诉要求。
农忙季节或情况紧急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详细记录投诉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反映的情况,并与被投诉方联系进行调解,如双方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投诉者可以不再提供书面材料。
第八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填写《投诉登记卡》和《投诉电话记录单》建立档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投诉者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补贴机具投诉处理应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调解,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和解。
第十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受理补贴机具投诉后,应及时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方,同时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其接到通知后24小个时(农忙季节应在12个小时)内进行处理。被投诉方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当地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投诉事实清楚且需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的,在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员最少应当为二人,调解时应作笔录。
第十二条 争议双方经调解达成解决方案的,应形成书面协议,由农业机械投诉监督机构负责督促双方执行。
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或技术鉴定的,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实施现场调查或技术鉴定的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和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检验或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调查、调解过程中涉及到其他行政区域时,其他行政区域所在地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被投诉方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情况不予处理和答复,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催办后仍然不予处理的,视为拒绝处理。拒绝处理以书面材料及时上报上一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省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协调后仍不处理的,将以书面材料上报省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补贴机具供货资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调解:
㈠争议双方自行和解的;
㈡投诉者撤回其投诉的;
㈢投诉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㈣争议一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
第十六条 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方案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终止调解。投诉者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解决。价值比较大质量问题比较严重的,终止调解及时上报上一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当搞好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的月、季、年度统计、分析工作,并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汇总表报送到上一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市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在次月10日前按时上报本区域投诉汇总表,并发电子版至指定邮箱:gnjts315@163.com。省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按月、季、年度统计、汇总分析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定期分析、汇总全省的补贴机具质量投诉信息,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影响程度依法采取质量调查等监督措施。对群体投诉、重大质量事件或拒绝处理投诉的企业进行调查,按规定上报和公布调查结果。对反映产品质量差或维修售后服务跟不上的企业,省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上报省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从推广支持目录中取消其产品,并取消相关企业的供货资质。
第十九条 市、县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接到5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事件或有人身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上报省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和省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对补贴机具受理、处理投诉所形成的文书及其他书面材料均应存档保存。
对送达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均应留存副本或存根,送达情况应填入《文书、资料送达情况登记册》。